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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INTRODUCTION

我們ONE WORLD專門為訪韓的外國人自由行遊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價格實惠的旅遊商品及實用的相關服務。

第一條 目的

本契約制定目的旨在規範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以下稱「公司」)與公司會員所簽訂之國內旅遊契約的詳細履行及遵守事項。

第二條 公司與顧客之義務

  1. 公司為向顧客提供安全且滿意的旅遊服務,在行程斡旋、導覽、運輸與住宿等旅遊計畫的樹立與執行過程中,應確實履行所負責之任務。
  2. 顧客為享有安全且愉快的旅遊,應與其他旅客和睦相處,在旅行業者維持旅遊秩序時積極響應。

第三條 旅遊之種類及定義

旅遊之種類及定義如下:

  1. 希望旅遊:旅行業者依旅客期望之旅遊條件所實施的旅遊。
  2. 一般募集旅遊:依旅行業者所樹立之旅遊條件募集旅客後實施的旅遊。
  3. 委託募集旅遊:將旅行業者所規劃之募集旅遊商品的旅客募集部分委託給其他旅行業者後實施的旅遊。

第四條 契約之組成

  1. 旅遊契約的內容包括旅遊定型化契約(契約)、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
  2. 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包括行程中每日的旅遊地點、參觀內容、交通工具、購物次數、住宿設施與餐點等旅遊實施行程,以及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與旅客注意事項。

第五條 特別協議

公司與顧客可在不違反相關法規之範圍內以書面(含電子文件)簽訂特別協議。
此時,旅行業者須向旅客說明其與定型化契約之相異處並以電子方式等方法取得同意。

第六條 定型化契約(契約)等的交付與認定

公司與顧客符合下列各項情況時,將被認定為已交付旅遊定型化契約(契約)與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

  1. 顧客同意以網際網路等電子資訊網提供的旅遊定型化契約(契約)及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內容並報名,公司利用電子資訊網、機械裝置、電話等方法向旅客通報允諾意願時。
  2. 顧客同意公司利用傳真等機械裝置提供的旅遊定型化契約(契約)及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內容並發送申請簽訂旅遊契約的文件,公司利用電子資訊網、機械裝置等方法向旅客通報允諾意願時。

第七條 公司之責任

  1. 從旅遊的出發到抵達為止,公司本身或其雇傭人、當地旅行業者或其雇傭人等(以下稱「使用者」)就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公司義務方面,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顧客損失時,將歸責於公司。
  2. 公司不賠償因飛機、火車、船舶等運輸機構的誤點或交通阻塞所造成的顧客損失;惟,因公司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時將予以賠償。
  3. 在旅客的行李領取、移交、保管等方面,公司本身或使用者不賠償因旅客的行李丟失、毀損或誤點所造成的損失;惟,因公司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時將予以賠償。

第八條 未達最低成團人數時解除契約

當未達最低成團人數而解除旅遊契約時,公司將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紛爭解決標準補償顧客。

第九條 拒絕簽訂契約

當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種情況時,公司可拒絕與旅客簽訂契約。

  1. 認定會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阻礙旅遊順利進行時。
  2. 認定因疾病等其他理由而難以進行旅遊時。
  3. 超過契約書上所明確標示的最多活動人數時。

第十條 旅遊費用

  1. 基本費用涵蓋下列各款內容;惟,希望旅遊依當事人間的協議而定。
    1. 飛機、船舶、火車等行程中的交通工具費用(以基本票價為準)
    2. 機場、火車站、碼頭與飯店間等的接送巴士費用
    3. 住宿費與餐飲費
    4. 領隊經費
    5. 旅遊期間的各項必須稅捐
    6. 國內機場、港灣使用費
    7. 行程表內的景點門票
    8. 其他因個別契約而產生的費用
  2. 顧客須於簽訂契約時向公司繳付訂金(旅遊費用中10%以下之金額),訂金將作為旅遊費用或損失賠償費用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3. 顧客最晚須於旅遊出發前一天向旅行業者付清第一項旅遊費用中扣除訂金後的餘款。
  4. 顧客須以公司指定的方法(信用卡支付、無摺存款等)繳付第一項的旅遊費用。
  5. 希望旅遊費用中如包含旅遊平安險時,公司須向顧客說明保險公司名稱、賠償內容等。

第十一條 旅遊條件之變更要件及費用等的結算

  1. 旅遊條件僅限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種情況時方可變更。
    1. 為保護顧客安全,因顧客的要求或當地情況使雙方取得不得已變更之共識時。
    2. 因自然災害、戰亂、政府命令、運輸‧住宿業者等的罷工‧停業而無法達成旅遊目的時。
  2. 因第一項的旅遊條件變更而使旅遊費用產生增減時,旅遊出發前的變更部分須於旅遊出發以前結算(退款)完畢;旅遊途中的變更部分須於旅遊結束後十天內結算(退款)完畢。
  3. 非因第一項規定而發生的旅遊條件變更或契約解除‧終止時,針對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費用,旅遊出發前產生的部分須於旅遊出發以前結算(退款)完畢;旅遊途中產生的部分須於旅遊結束後十天內結算(退款)完畢。
  4. 顧客在旅遊出發後,因個人因素而無法獲得住宿、餐飲、參觀等包含於旅遊費用之中的服務時,不得向旅行業者要求退還相應款項。惟,旅遊於中途終止時,將依旅遊出發後終止契約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旅遊出發前解除契約

  1. 公司或顧客可於旅遊出發前解除或終止本旅遊契約,此時所產生的損失費用依「消費者損失補償規定」進行處理。惟,Hard Block(公司事先向飯店、航空公司繳付費用以確保客房/機位)商品、企劃商品、特價商品等附加特殊協議之商品,因已在顧客購買商品之前針對限制終止或解除取得事前同意,將依特殊協議進行處理。
  2. 公司或旅客於旅遊出發前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種情況時,可不向對方支付第一項的損失賠償費用並解除本旅遊契約。
    1. 公司可解除契約之情況
      1. 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況時。
      2. 確認顧客明顯會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阻礙旅遊順利進行時。
      3. 旅客的身體因疾病等因素出現異常而無法參加旅遊時。
      4. 顧客未於與公司協議的日期或事前告知(含以電子方式於網站記載的方法)的日期前繳付旅遊費用時。
    2. 顧客可解除契約之情況
      1. 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況時。
      2. 旅客的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死亡時。
      3. 旅客的身體因疾病等因素出現異常而無法參加旅遊時(須附上醫師診斷書)。
      4. 配偶或直系親屬因身體異常而住院(醫院)三天以上,並難以在旅遊出發時出院,需由身為其配偶或一名監護人的旅客進行看護時(須附上醫師診斷書)。
      5. 因旅行業者之歸責事由而無法依契約書中記載的旅遊行程實施旅遊時。

第十三條 旅遊出發後終止契約

  1. 公司或顧客如於旅遊出發後發生不得已之事由時,可終止本契約。惟,必須向對方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2. 因第一項規定而導致契約終止時,公司必須協助辦理顧客回程時的必要事項,如非歸責於公司的事由時,須由顧客負擔因此而產生的必要費用。

第十四條 旅遊的開始與結束

旅遊起自出發時刻,並於旅遊行程結束且抵達最終目的地的同時結束。惟,契約及行程出現變更時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投保等

公司為在發生與旅遊相關之損失時向顧客支付保險金,將辦理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保險或扣除額,或儲備營業保證金。

第十六條 說明義務

公司必須在與顧客簽訂旅遊契約前說明商品是否可以取消、行程、是否加收費用等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中未明確指出之事項或發生與本契約釋義相關之紛爭時,由公司與顧客協議後決定,如無法達成協議時,依相關法令及一般慣例處理。
  2. 特殊地區的旅遊如有正當事由,可制定與定型化契約內容相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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