닫기

COMPANY INTRODUCTION

我們ONE WORLD專門為訪韓的外國人自由行遊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價格實惠的旅遊商品及實用的相關服務。

第一條(目的)

本條款(以下稱「導遊條款」)制定目的旨在就透過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以下稱「本公司」)所經營之「aakcast」網站(www.aakcast.com)或行動應用程式(Application,以下統稱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為「aakcast平台」)所簽訂之旅客與導遊間旅遊契約(以下稱「旅遊契約」),明確規範導遊的權利及義務等法律關係。

第二條(術語之定義)

本條款涉及的術語定義如下:

  1. 「導遊」係指本公司向旅客介紹之提供旅遊地區導覽服務的人員。
  2. 「旅客」係指透過本公司介紹與導遊簽訂旅遊契約,接受第七條所規定之勞務服務的人員。
  3. 「旅行」係指根據導遊條款,旅客獲得導遊所提供的第七條所規定之勞務服務並享受的各段旅程。
  4. 「旅客條款」係指本公司在介紹旅客與導遊間的旅遊契約時,以明確規範旅客之權利及義務等法律關係為目的所制定並實施的特別條款。
  5. 導遊條款中未定義的其他術語遵循旅客條款之定義。

第三條(旅遊契約之當事人及本公司之地位)

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並提供導遊服務的法定主體為導遊,本公司所執行業務為透過aakcast平台根據旅客所希望的日期與條件介紹導遊,使旅客與導遊簽訂旅遊契約並獲得導遊服務。

第四條(導遊作為獨立當事人之地位)

  1. 本公司僅在旅客與導遊之間介紹旅遊,導遊與本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此外,本公司對導遊不承擔任何作為使用者的責任。
  2. 導遊須履行執行導遊條款時所需的相關法令上之許可、登記、申報等所有義務事項。因導遊違反相關法令而造成的旅客或第三方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意即,當導遊與旅客之間發生法律糾紛時,本公司不對雙方承擔擔保責任等與法律糾紛相關的任何責任。

第五條(旅遊契約之組成)

旅遊契約以旅遊確認單、旅客條款及導遊條款中所規定之事項為契約內容。

第六條(當事人及本公司之基本義務)

  1. 導遊須按照事先與旅客約定之內容,確實進行旅遊導覽,此外,須如實履行旅遊契約規定之義務,為旅客提供安全且滿意的導覽服務。
  2. 旅客須確實履行旅遊契約規定之義務,為了安全且愉快的旅行,與其他旅客和睦相處,並積極協助導遊維持旅遊秩序。
  3. 本公司在旅遊契約簽訂的介紹行為等方面忠實履行所負責之任務。

第七條(導遊所提供之勞務內容)

導遊根據導遊條款向旅客提供下列各項勞務服務。

  1. 考量旅客之意願及各種情況,計劃及調整旅行行程。
  2. 在與旅客約定好的地點(以下稱「會合點」),帶領旅客前往行程中的各個旅遊。
  3. 提供各旅遊地點的具體介紹及說明。
  4. 從當天最後的旅遊地點帶領旅客前往旅客住宿地點等行程所規定的解散地點。
  5. 協助旅客在旅遊地點進行順暢溝通。
  6. 發生事故等問題時提供旅客保護措施。
  7. 其他與旅行相關的各項業務。

第八條(直接勞務提供原則)

導遊在旅行期間應親自向旅客提供第七條所規定的勞務服務,不得透過第三方提供旅行進行或勞務服務。惟,事先得到本公司及所有旅客之書面同意時除外。

第九條(導遊費用)

旅客依旅遊契約中的勞務服務提供之代價(以下稱「導遊費用或導遊日費」),以與導遊協議之方法向導遊支付。

  1. 導遊費用定價:導遊費用或導遊日費由導遊自行定價。
  2. 導遊費用支付方法:與導遊的旅遊活動結束後,以現金或其他方式向導遊支付。

第十條(資料提供)

  1. 導遊應即時提交本公司以安全履行旅遊契約及其他合理理由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包含導遊個人資料相關文件)。
  2. 本公司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及隱私權政策,妥善管理導遊所提交之資料中含個人資料在內的資料。

第十一條(單團旅行之原則)

旅行原則上以一個團體的旅客為對象,導遊不得同時接待兩個團體以上的旅客。惟,旅遊商品頁面上已註明多團旅行或事先得到本公司及各旅客團體同意時除外。

第十二條(旅行之預約及確定)

  1. 導遊收到欲參加旅行之人員(以下稱「旅行預定者」)提出的已確定之旅行行程、旅行費用等內容的旅行申請或旅行預約相關諮詢時,應在本公司提供上述申請或諮詢之日起一個工作天內答覆是否能進行旅行或諮詢內容,之後應確實執行與旅行預定者的事先協調工作。
  2. 導遊應透過與旅行預定者約定的聯繫方式,向本公司及旅行預定者發送標示有與旅行預定者最終協議之旅行具體行程及費用等內容的旅遊確認單(以下稱「旅遊確認單」)。

第十三條(拒絕提供旅行服務)

當旅客符合下列情況時,導遊(或代替導遊的本公司)可拒絕向該旅客提供旅行服務。

  1. 旅客被認定為會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阻礙旅遊順利進行時。
  2.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可客觀認定旅客存在造成無法步行與搭乘交通工具的傷病、傳染性疾病等身體異常而無法參與旅行時。

第十四條(旅行前導遊對旅客之義務)

  1. 導遊應如實答覆旅客的諮詢或請求,如無特殊情況,應自接到旅客的諮詢或請求起二十四小時內予以答覆。
  2. 導遊應事先明確告知旅客旅行當天的約定時間及會合點,以避免旅客在旅行當天發生混亂。
  3. 導遊應在旅行前一天聯繫旅客並確認相關行程。
  4. 導遊應遵守旅客條款中所規定的旅行前其他義務事項。

第十五條(確定後之條件變更)

  1. 導遊在旅行已確定後,原則上不得更改該旅行的行程及費用等條件。
  2. 雖受第一項規範,但若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種情況時,仍可對旅遊契約上的旅遊條件進行例外變更。此時,導遊應即時向本公司及旅客通報相關內容。
    1. 旅遊開始後,為了確保與保護旅客的安全而不得已變更旅遊條件時。
    2. 旅遊開始後,因自然災害、戰亂、政府命令、運輸‧住宿業者等的罷工‧停業而無法達成旅遊目的時。
  3. 因第二項的旅遊條件變更而使導遊費用增加時,應充分與旅客協商後直接收取導遊費用。

第十六條(旅客之旅行開始前任意解除)

  1. 旅客在支付旅遊費用之前可自由解除已簽訂的旅遊契約,毋須對導遊及本公司承擔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
  2. 依據本條規定,本公司對導遊與旅客之間發生的損失賠償等法律關係不承擔擔保責任及其他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七條(導遊之旅行開始前任意解除及損失賠償)

  1. 當導遊在旅行開始前任意解除與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時,須承擔賠償旅客損失的義務。此時,導遊根據本條款附則或各商品取消及退款政策,承擔賠償旅客損失的義務。
  2. 損失賠償金額依照第三十四條及附則的取消及退款政策規定執行,惟,旅客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金額就客觀角度證實超出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賠償金額時,導遊有責任向旅客賠償其實際損失金額。
  3. 根據本條規定,當導遊解除旅遊契約時,除承擔第一項的旅客損失賠償之外,還須承擔本公司所損失金額的賠償義務。

第十八條(因未達最低成團人數而解除契約)

  1. 導遊可在旅客人數未達事先公告的旅行最低成團人數時解除旅遊契約。
  2. 欲依據本條規定解除契約的導遊應至少在旅行開始日前三天,透過本公司以書面向旅客通報根據第一項的解除契約意願及解除理由。若導遊未在前項的期限內進行通報,卻因未達最低成團人數而解除契約時,將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的消費者糾紛解決標準進行旅客賠償,此時,本公司可向導遊求償支付給旅客的損失賠償金。

第十九條(旅行開始前因雙方無責事由而解除契約)

在旅行開始日之前,如符合下列各項情況時,導遊可解除旅遊契約而毋須賠償損失。

  1. 發生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況時。
  2. 其他根據此規定,由於當事人雙方無責事由而無法進行旅遊時。惟,因自然災害造成航班取消及延誤,以及發生失竊事故等時須提交客觀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因解除契約而產生之旅遊費用退款等結算)

根據第十六條解除旅遊契約時,導遊應按照附則的取消及退款政策向旅客退還旅遊費用(導遊費用)。

第二十一條(旅行之開始及結束)

旅行以旅行第一天旅客與導遊在會合點見面的時間為開始,以旅行最後一天旅客與導遊結束行程後解散的時間為結束。

第二十二條(旅行進行中對旅客之義務)

  1. 導遊應在與旅客約定的時間之前抵達會合點以確保旅遊的順利進行。
  2. 導遊應按照旅遊確認單所記載的行程安排確實提供第七條所規定之勞務服務。
  3. 導遊應親切地向旅客提供旅行行程中所包含之地區或場所的正確且詳細資訊。
  4. 導遊不得向旅客強求政治、宗教或社會方面的見解。
  5. 旅行中旅客若發生事故等問題時,導遊應竭力為旅客解決問題。
  6. 除了旅遊確認單所記載的費用之外,導遊不得向旅客提出小費、禮物等一切涉及經濟利益的要求。
  7. 除了旅遊確認單上所記載的行程之外,導遊不得強迫旅客購物或支付額外費用以使用行程中所未記載的服務(以下稱「自選行程」)。
  8. 即使旅客要求,導遊也不得帶領或引導旅客前往危險或導遊本人也不熟悉的地區或場所,以及進行性交易或類似違法行為的地區或場所,也不得介紹或指引。
  9. 導遊應遵守旅客條款中所規定的旅行途中對旅客之義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導遊違反旅行行程)

  1. 導遊無法在與旅客約定好的時間內抵達會合點時,應在約定時間來臨前向旅客具體通知(以下稱「優先通知」)遲到的原委、預計抵達時間、提供相當於延誤時間的延長旅行服務等內容。
  2. 優先通知僅在確認旅客已接收到該通知時才認定為合法。旅客未接收到導遊的優先通知,而導遊在未聯繫旅客的情況下超過約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抵達會合點時,可終止旅遊契約。
  3. 因導遊的歸責事由導致旅行延遲開始時,導遊應提供相當於延誤時間的延長旅行服務。

第二十四條(旅客違反旅行行程)

  1. 旅客未及時抵達會合點時,若遲到的時間(以下稱「遲到時間」)在十五分鐘以內,導遊從旅客抵達時起提供旅行服務,並應提供相當於遲到時間的延長旅行服務。
  2. 旅客遲到時間超過十五分鐘時,遲到時間計入旅行進行時間內,導遊按照原定的結束時間提供旅行服務,且沒有義務提供相當於遲到時間的延長旅行服務。
  3. 旅客未進行任何聯繫而遲到超過三十分鐘還未到達會合點時,導遊可終止與旅客的旅遊契約。
  4. 雖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但若事先約好一起進行旅行的其他全部或部分旅客準時抵達會合點時,導遊可按照原定行程提供旅遊服務,且沒有義務向遲到旅客提供相當於遲到時間的延長旅行服務。

第二十五條(與對方協議終止契約)

  1. 導遊或旅客在旅行開始後,未經與對方協議不得任意終止旅遊契約。
  2. 根據與對方的協議終止契約時,導遊費用的退還相關事項依雙方協議內容而定。

第二十六條(因歸責於對方之事由終止契約)

  1. 旅客或導遊因歸責於對方之事由(包含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的終止)而明顯難以進行旅行時,可終止旅遊契約。
  2. 根據本條終止旅遊契約時,存在歸責事由的當事人除旅遊費用外,還須額外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因當事人雙方均無責任之事由終止契約)

  1. 因導遊及旅客均無責任之事由而無法進行旅行時,旅客或導遊可終止旅遊契約。
  2. 發生第一項的契約終止時,導遊應按照未能進行旅行之時間占原定的整體旅行時間的比例,從導遊費用中撥出對應金額退還給旅客。
  3. 第二項的未能進行(或已進行)旅行之時間占整體旅行時間的比例原則上依導遊與旅客協議而定。
  4.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除了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事項之外,本公司及導遊不對旅客承擔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導遊對於本公司之一般義務)

  1. 導遊應就旅行相關事宜與本公司保持密切合作關係及良好的溝通。
  2. 當發生與旅行或旅客相關的事故等問題時,導遊應即時向本公司報告。
  3. 不論是否與旅行相關,導遊不得做出有損本公司名譽、口碑或形象之行為。
  4. 導遊不得做出違反大韓民國法令之行為。
  5. 導遊應遵守旅客條款中對於本公司之義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對於導遊之一般義務)

  1. 本公司透過aakcast平台介紹導遊。
  2. 本公司收到旅客對導遊提出的要求事項等時,應立即傳達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保密義務)

除了下列各項情況之外,因導遊條款內容及條件與導遊條款而從對方獲得的所有資料均需保密,不得將其提供給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

  1. 當事人同意公開的事項。
  2. 公告的資料。
  3. 獲得資料的當事人已從第三方合法獲取之資料。
  4. 法院或行政機關合法要求公開或提供之資料。

第三十一條(導遊之一般損失賠償義務)

  1. 當導遊違反旅遊契約時,承擔賠償旅客因此所遭受損失的義務。惟,旅客無身體損傷時,導遊的損失賠償限額為旅遊費用的100%。
  2. 導遊因本人或其雇員故意或過失造成旅客遭受損失時,應賠償旅客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 因飛機、火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延誤或交通阻塞等原因造成旅客損失時,導遊不承擔賠償責任。惟,導遊對此存在故意或過失時除外。
  4. 導遊無義務領取、移交及保管旅客的行李,並無責任賠償因行李丟失、損毀或延遲而造成的旅客損失。
  5. 旅客因導遊責任向本公司採取損害賠償、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失時,本公司可向導遊求償。

第三十二條(導遊因旅遊內容不一致等的損失賠償義務)

  1. 本條的損失賠償適用於發生下列各項事由時。
    1. 導遊因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事由外的其他原因,在旅行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時。
    2. 實際旅行時間與事先約定的旅行時間明顯不一致時。
    3. 實際旅行人數與事先約定的旅行人數明顯不一致時。
    4. 實際旅行路線與事先約定的旅行路線明顯不一致時。
    5. 其他實際旅行內容與事先約定的旅行內容明顯不一致時。
  2. 符合下列各項情況之旅客可根據本條規定向導遊求償。
    1. 就導遊變更旅行內容的同意或協議等,旅客自己不可直接或間接導致第一項各款事由的發生。
    2. 向導遊提出對於旅行內容變更的異議等,旅客應做出合理努力以阻止第一向各款事由的發生。
    3. 在旅行結束後(第一項第一款的情況則為收到導遊解除契約通知後)的四十八小時內,透過客服中心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通知本公司發生第一項各款事由的事實。
  3. 滿足第二項的條件時,導遊應根據旅客的選擇,透過下列賠償方式賠償旅客的損失。
    現金賠償:此時,具體賠償金額由本公司的「旅遊不滿損失賠償委員會」根據內部規定及指南進行合理核算,並以旅客支付的旅遊費用為最高限額。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之損失賠償義務)

除了導遊條款明確規定的事項或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違法行為之外,本公司不對旅客或導遊承擔任何損失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嚴重違反條款)

  1. 下列各項情況視為嚴重違反導遊條款。
    1. 導遊未在與旅客約定的日期準時抵達會合點且遲到三十分鐘以上時。
    2. 導遊未在與旅客約定的日期準時到達會合點而引起三次以上問題時。
    3. 導遊未經本公司及旅客事先書面同意而同時接待兩個團體以上的旅客時。
    4. 導遊未經本公司及旅客事先書面同意而透過非本人的第三方進行旅行或提供第七條所規定之勞務服務時。
    5. 導遊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變更旅遊確認單所記載行程及費用等條件時。
    6. 導遊向旅客要求除了旅遊確認單所記載費用以外的經濟利益時。
    7. 導遊強迫旅客購物或進行自選旅遊時。
    8. 旅客就導遊的旅遊進行提出2次以上投訴,經本公司確認各投訴內容均客觀違反導遊條款。
  2. 發生第1款所述嚴重違反條款的情況,導遊需賠償本公司及旅客的損失,此時損失賠償限額為該次旅遊所收取旅遊費用的200%。

第三十五條(中斷介紹等)

  1. 本公司在下列各項所述情況下,可通過書面通知方式立即中斷向該導遊介紹旅遊契約的簽訂:
    1. 發生第三十四條第1款各項 所述嚴重違反條款的;
    2. 導遊根據導遊條款履行義務時違反相關法令的;
    3. 導遊違反旅客條款,本公司認為難以再向該導遊介紹業務的;
    4. 導遊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國內法或行為地法的刑事處罰的;
    5. 導遊因違反導遊條款的行為或不道德行為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口碑或形象明顯受損的;
    6. 其他無法正常提供導遊條款所規定導遊勞務服務的。
  2. 導遊違反其他法令或導遊條款時,本公司可向導遊書面通知其違反契約的事實並要求改正錯誤。導遊在收到上述要求後的“14天”內未對違反法令或導遊條款的事項作出改正的,可通過書面通知方式中斷向該導遊介紹旅遊契約的簽訂。
  3. 在第1款或第2款所述情況下,本公司除中斷介紹外,還可采取下列各項措施:
    1. 中斷該導遊在aakcast平台發布的現有旅遊服務相關帖子的顯示,時限最長為“6個月”。
    2. 禁止該導遊在aakcast平台發布新的旅遊服務相關帖子,時限最長為“6個月”。

第三十六條(知識產權)

  1. 本公司經過導遊的事先同意,可覆制、分發和2次創作導遊所提供的導遊創作物(文件、照片、文字、圖畫、設計、營銷、視頻、創意、概念、技巧、技術等),以用於宣傳等營業目的。
  2. 本公司根據第1款規定,為了宣傳等營業目的而對導遊提供的創作物進行補充、修改後制作的資料,無關是否屬於二次創作物,導遊在利用或向他人提供上述資料時,應事先得到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七條(稅金等相關費用)

  1. 各當事人各自承擔履行導遊條款時產生的稅金及其他費用。特別是與導遊費用有關的一切稅金及其他費用均應由導遊自己承擔。
  2. 各當事人應提供對方為處理稅金等費用而要求提供的發票等憑證,因憑證不齊全、丟失等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說明義務)

導遊應通過本公司向旅客說明旅遊契約中的重要內容及變更事項,本公司據此向旅客具體說明旅遊契約規定的重要內容及變更事項,以便旅客了解。

第三十九條(特別協議)

本公司除導遊條款外,還可另行規定導遊對本公司或旅客應遵守的事項並通知導遊,此視為導遊條款內容的一部分。導遊對此不同意時,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中斷與本公司的交易。

第四十條(禁止轉讓)

任何當事人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轉移本條款規定的自己的權力、義務及地位。

第四十一條(個人資料等)

導遊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各項法令,合法管理因旅遊而獲得的旅客姓名、護照號碼、聯繫方式等個人資料。

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

任何當事人因火災、暴風、洪水、地震、事故、戰爭(不論是否實際發生或宣布)、叛亂、暴動、其他民亂、傳染病、隔離、自然災害、政府措施等超出自身控制範圍的事由而無法履行或遵守導遊條款時,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該當事人在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後,應盡快將此通知給對方當事人,並在其事由解除或終止後,盡快恢覆履行及遵守導遊條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十三條(準據法及管轄)

導遊條款適用大韓民國法律及解釋,無法通過協議解決的本條款相關糾紛,其訴訟管轄遵循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未事先達成協議的,遵循《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

[附則]

(2019年1月1日)

  1. 本條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取消及退款政策]

各商品另行記載取消及退款條款的,另行記載的內容作為相應規定優先適用。

- 導遊旅遊取消/退款指南

根據導遊條款第十七條第1款,導遊在旅客已完成旅遊費用支付後,於旅遊開始日前任意解除旅遊契約的,根據下列各項所述解除通知時間標準由導遊承擔追加費用。
解除通知時間以aakcast平台接收退款申請書的時間或通過aakcast平台內“消息”功能記錄退款申請內容的時間為準。

- 導遊在旅遊開始日7天前通知時 :旅遊費用全額退還給旅客,導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 旅遊開始日3天前通知時:旅遊費用中導遊費用的50%由導遊負擔;

- 以旅遊開始時間為準,24小時前通知時:旅遊費用中導遊費用的70%由導遊負擔;

- 旅遊開始時間前的24小時以內通知時:旅遊費用中導遊費用的100%由導遊負擔。
  但,盡管存在上述規定,下列情形除外:

- 旅客在支付(結算)旅遊費用起的24小時內撤回(取消)旅遊契約的,以及旅客預約旅遊後在導遊確定前取消的,將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自旅客支付旅遊費用起的24小時內開始旅遊的(屬於instant booking預約的),則不屬於全額退款對象。

1:1在線咨詢

KR TIME 10:00~18:00
MONDAY-FRIDAY

TOP으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