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INTRODUCTION
我們ONE WORLD專門為訪韓的外國人自由行遊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價格實惠的旅遊商品及實用的相關服務。
第一條(目的)
本條款制定目的旨在就會員(指同意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之服務條款者,以下稱「會員」)使用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以下稱「本公司」)經營的網站(https://www.aakcast.com/)與行動應用程式(Application,以下統稱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為「本公司平台」)服務(以下稱「服務」)中,與位置資訊事業或定位服務事業相關之內容,規定本公司與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事項,以及其他所需事項。
第二條(使用條款之效力及變更)
- 個人位置資訊主體於本公司平台同意包含本條款在內的本公司服務條款,並依本公司規定流程登錄為服務使用者後,本條款方得生效。
- 會員於線上在包含本條款在內的本公司服務條款點選「同意」鍵時,即視為已閱讀本條款的所有內容並確實理解,同意本條款的適用。
- 當本公司在服務中開展新業務、履行政府施政命令,以及判斷有其他須變更本公司業務上條款的重要理由時,可變更本條款。
- 當與會員簽訂契約的服務因技術性規格之變更等理由而須進行變更時,本公司將立即透過可通知會員的方式進行通知。
- 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須自生效日前七天(變更內容對會員不利或為重大事項時為三十天),於本公司網站的公告欄公告變更後的條款與變更理由,或以電子形式(電子郵件、SMS等)通知會員。在明確說明會員自通知日起至修訂條款生效日七天後為止,若未表示拒絕(取消同意),即視為同意服務條款後,會員仍未表達拒絕時,將視為承認變更後的條款。會員不同意修訂條款時,可終止服務契約。
- 本公司於會員容易查看的本公司平台首頁登載本條款內容,或透過其他方式公告。
第三條(相關法令之適用)
本條款依誠信原則公正地應用,本條款未涉及之事宜則按照《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資訊通訊網使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電子通訊事業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的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本公司另行制定的政策與其他一般商業慣例執行。
第四條(服務內容)
本公司利用位置資訊業者提供之位置資訊蒐集對象的位置資訊及狀態資訊提供下列服務。
- 利用位置資訊檢索商品:運用旅客的當前位置提供商品檢索及檢索結果。
- 運用位置資訊的檢索結果提供服務:進行資訊檢索或提供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移動式裝置的位置資訊時,提供運用位置資訊的檢索結果,以及距離會員位置最近的周邊檢索結果(周邊商家、交通方式等與本公司服務相關的所有資訊)。
- 提供運用會員位置的行銷(廣告)資訊:在檢索結果或其他服務使用過程中,利用個人位置資訊主體或移動式裝置之位置介紹相關服務及新服務內容。
- 保護使用者及避免不當利用:利用個人位置資訊主體或移動式裝置之位置封鎖無權限者非正常的服務使用企圖等。
- 分享位置資訊:透過事前同意或該服務的選擇向指定的第三方分享個人位置資訊主體或移動式裝置之位置資訊。
- 提供旅遊便利服務:提供以會員位置為基礎的地圖資訊、路線搜尋服務、景點資訊、住宿設施資訊、導遊資訊、周邊設施資訊、天氣及新聞等生活資訊、緊急救援服務等,與旅遊相關的各種便利資訊。
第五條(服務使用費用)
- 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基本上為免費,惟,其他付費服務須支付該服務所標示的費用才可使用。
- 公司可依與公司簽約的電子支付業者規定之方法或公司規定的帳單合算付費服務使用費。
- 因使用付費服務而支付之費用的取消及退款按照公司的支付使用條款等相關法令辦理。
- 除了因會員的個人資料遭盜用及支付詐欺而申請的退款,或需支付者個人資料之法律規定情況之外,得以拒絕。
- 會員為使用本公司服務而依行動通信公司(國外、國內)之政策支付的數據費用由會員支付,本公司不另外向會員收取通訊費。
第六條(個人位置資訊主體之權利)
- 個人位置資訊主體可保留對於個人位置資訊蒐集範圍及使用條款中部分內容,或個人位置資訊之使用‧提供目的、獲提供者之範圍、部分的行動定位服務之同意。
- 會員可隨時向本公司提出取消全部或部分對於個人位置資訊之蒐集、使用、提供定位服務、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資訊之同意。
- 會員可隨時向本公司要求暫停個人位置資訊之蒐集、使用或提供,公司不得拒絕且擁有為處理此要求的技術方法。
- 會員可向公司要求閱覽或通知下列各款資料,當該資料有誤時,可要求修正。此時,本公司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之要求。
- 關於會員本人的位置資訊蒐集、使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
- 會員本人之個人位置資訊依《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予第三方之理由及內容。
- 會員為行使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權利,可透過本條款附則中記載的聯繫方式要求本公司提供該資料。
- 如有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情況,本公司將銷毀已蒐集的個人位置資訊及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相關確認資料。
第七條(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 針對未滿十四歲之會員,本公司須取得該會員與該會員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提供利用個人位置資訊之定位服務、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資訊的同意。此時,法定代理人擁有第六條規定的所有會員權利(保留同意權、取消同意權、暫停權、閱覽‧通知要求權)。
- 本公司如欲在使用條款標示或通知的範圍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未滿十四歲之兒童的個人位置資訊或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時,須取得未滿十四歲之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下列情況除外。
- 為了進行統計、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以無法辨別特定個人之型態加工後提供時。
- 為了結算提供位置資訊及定位服務之費用而需要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時。
第八條(八歲以下兒童等的監護人之權利)
- 本公司在符合下列情況者(以下稱「八歲以下兒童」等)之監護人為了保護八歲以下兒童等的生命或身體而同意個人位置資訊使用或提供時,將視為本人已同意。
- 八歲以下兒童
- 無行為能力人
- 身為《殘障人福利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精神障礙者且符合《殘障人雇傭促進及職業康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度殘障人(限依《殘障人福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完成殘障人登錄者)。
- 為了保護八歲以下兒童等的生命或身體而欲同意個人位置資訊使用或提供之監護人須向本公司提交書面同意書與監護人證明文件。
- 監護人同意八歲以下兒童等的個人位置資訊使用或提供時,可行使第六條規定的所有個人位置資訊主題權利。
第九條(服務內容變更通知等)
- 當服務內容變更或結束時,本公司可發送電子郵件至會員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或傳送簡訊至會員登錄的手機號碼,藉以通知服務內容的變更事項或結束。
- 第一項之情況,當本公司判斷有必要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通知服務內容的變更時,可透過本公司平台等的公告事項通知會員。
第十條(限制及中止使用服務)
- 當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種情況時,本公司可限制或中止會員使用服務。
- 會員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妨礙本公司經營服務時。
- 因服務用設備維護、修繕或工程而不得已時。
- 因國家緊急事態、服務設備障礙或服務使用量暴增而使服務使用上出現障礙時。
- 如位置資訊業者的政策變更等各種本公司內部情況或法律上的障礙等而無法維持服務時。
- 本公司因其他重大理由而承認不適合持續提供服務時。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而限制或中止使用服務時,應努力向會員通報該理由及限制期限等。
第十一條(個人位置資訊之使用或提供)
本公司欲使用個人位置資訊以提供服務時,須事先在使用條款中標明下列各項內容後,取得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同意。
- 本公司於會員容易查看的服務畫面登載公司商號、地址、電話號碼與其他聯繫方式,會員可透過鏈結頁面查看條款內容。
- 當會員要求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時,本公司為處理要求,將紀錄、保存該要求相關位置資訊並保管該資料一年。
- 本公司不得在未經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同意下,向第三方提供該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個人位置資訊,當提供第三方所提供之服務時,須事前向個人位置資訊主體告知獲提供者及提供目的並取得同意。惟,依法令規定時、以偵查為由且依法令規定流程及方法的偵查機關之要求時除外。
- 本公司將個人位置資訊提供給會員指定的第三方時,每一次均立即透過蒐集個人位置資訊的該通訊終端裝置向會員通報獲提供者、提供日期及提供目的。
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種情況時,可透過會員事先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通報。- 蒐集個人位置資訊的該通訊終端裝置不具簡訊、語音或影像接收功能時。
- 會員事前要求以線上公布等方法通報時。
第十二條(指定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
- 本公司為了妥善管理、保護個人資料,圓滿處理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不滿,指定可負起實質責任之權位者為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並營運。
-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身為定位服務提供部門之負責人,具體事項依本條款附則而定。
第十三條(禁止讓渡)
會員的服務獲取權利不得讓渡、贈與,或以提供擔保等目的進行處分。
第十四條(損失賠償)
- 本公司因違反《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行為,使會員遭受損失時,會員可向本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此時,本公司若無法證實為非故意或過失時,不得免除責任。
- 會員違反本條款規定而使本公司產生損失時,本公司可向會員要求賠償損失。此時,會員若無法證實為非故意或過失時,不得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免責)
- 本公司因下列各款情況而無法提供服務時,對於會員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概不負責。
- 發生自然災害或相當於此的不可抗力因素時。
- 為提供服務而與本公司簽訂服務合作契約之第三方故意妨礙服務時。
- 因歸責於會員的理由而使服務使用出現障礙時。
- 除了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外的其他非本公司故意、過失之理由。
- 對於登載於本公司所仲介之服務及從第三方獲得後轉達之服務中的資訊、資料、事實,本公司不保證其可信度、正確度等,當會員因此而遭受損失時,在本公司為非故意、過失之情況下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準據法及規定之借鑒)
- 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令進行規定及履行。
- 本條款未涉及事宜,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商業慣例執行。
第十七條(紛爭調停)
- 本公司與會員如就使用服務方面發生紛爭時,公司為解決紛爭將竭誠地與會員協調。
- 當與位置資訊相關紛爭的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協議時,本公司可依《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向放送通信委員會申請裁定。
- 當與位置資訊相關紛爭的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協議時,本公司或會員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個人資料紛爭調停委員會申請調停。
第十八條(裁判權)
會員及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法相關紛爭依當事人間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時,依起訴當時的會員地址而定,無地址時,由管轄居住處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惟,起訴當時會員的地址或居住處不明確或為國外居住者時,於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公司的公司資訊及聯繫方式)
本公司的商號及地址等如下。
- 商號: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144-81-02743)
- 代表理事:李知姬
- 地址:首爾特別市江南區彥州路817(新沙洞)新沙大樓3樓
- 代表號:02-2202-5002
[附則]
第一條(生效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公司以2019年1月1日為準,指定下列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以處理會員在使用服務過程中的投訴事項,致力保護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權利。
- 隸屬: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
- 職位:開發組組長
- 負責人:兼任(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電話:02-2202-5002
- E-mail : info@oneworldtd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