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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INTRODUCTION

我们ONE WORLD专门为访韩的外国人自由行游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价格实惠的旅游商品及实用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就使用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以及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规定会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二条(术语的定义)

  1. “公司”是指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为了向用户提供商品及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而设立的可以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商品等交易的法人或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有运营网站的经营者的意思。
  2. “网站”是指为使注册为公司会员的用户可以获得各种信息和服务而由公司制作及运营的网站。目前公司运营的网站访问地址如下:
  • - www.aakcast.com
  • - m.aakcast.com
  1. “会员”是指向网站提供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来注册会员的用户,即能够利用注册会员时设置的ID自由访问网站来持续获得网站信息或继续使用网站所提供服务的用户。
  2. “商品等”是指公司通过网站向会员销售的商品及优惠券。
  3. “ID”是指为了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由会员设置并经公司批准注册的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4. “密码(Password)”是指为确认会员的同一性,保护会员的权益和保密,由会员自行设置并在网站上注册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
  5. “积分”是指在购买商品等或者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时,可以像现金一样使用的网站专用虚拟货币。
  6. “优惠券”是指在购买商品等或者利用网站提供的服务时,能够按照标示的金额或比例获得折扣的优惠券(线上或线下)。

第三条(条款等的注明与说明及修改)

  1. 公司在网站首页上登载本条款内容以及公司商号、营业场所所在地、法定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以便会员查看。但会员只能通过链接页面查看条款的具体内容。
  2.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等相关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3. 公司修改条款时,注明实施日期及修改理由,自实施日期7天(但,如果修改内容对会员不利的,为30天)前至实施前一天,与现行条款一起在网站首页公布。
  4.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以外,第3款所述变更条款不追溯实施日期以前。
  5. 根据第3款公布的实施日期以后,会员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意向的,将视为同意修改的条款。
  6. 公司可以对所提供服务中的个别服务设置特别条款及使用条件。对于个别服务中特别适用的条款,会员首次使用个别服务时需要另外办理同意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个别服务的使用条款优先于本条款。
  7. 本条款未涉及的事宜,将按照《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一般商业惯例执行。

第四条(使用合同的订立)

  1. 由年满14周岁欲注册会员的用户(以下简称“申请使用者”)同意条款内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会员ID、密码、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性别、居住地等)申请注册,公司对此申请予以批准后,该使用合同成立。
  2. 对于符合下列各项所述情况的申请,公司可以拒绝或保留批准:
    1. 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与已注册会员相同;
    2. 非实名或盗用他人的名义;
    3. 在注册内容中填写虚假信息,或填写有遗漏、错误;
    4. 注册会员时未满14周岁;
    5. 申请使用者根据本条款曾经丧失会员资格。但丧失会员资格后超过三个月,且经公司同意重新注册会员的除外;
    6. 未成年人购买不能购买的商品而违反法规;
    7. 以不当用途或追求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本服务;
    8. 无多余的服务相关设备,或者在技术或业务上存在问题;
    9.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各种规定进行申请或者因会员归责事由而不能批准时;
    10. 认为有其他违反本条款、违法或不当申请事宜,及公司根据合理判断认为必要时。
  3. 对第1款所述的申请,公司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要求实名认证及确认本人身份。
  4. 根据第2款规定,公司拒绝或者保留批准注册会员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告知会员。
  5. 自公司批准书送达申请使用者之时起使用合同成立。
  6.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政策对会员进行等级分类,对其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菜单等进行细分,以区分使用等级。
  7. 为了遵守《电影及音像制品振兴法》及《青少年保护法》等规定的等级及年龄,公司可以限制会员使用或者限制等级。

第五条(使用合同的终止)

  1. 会员或公司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使用合同(要求退出会员)。
  2. 会员的终止
    1. 会员可随时通知公司终止意向来终止使用合同(要求退出会员),公司按有关退出会员的规定进行处理。
    2. 自会员的终止意向传达至公司之时起终止使用合同。
    3.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终止的会员(退出会员)可以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会员注册流程和相关条款,重新注册会员。但是,为了保护已注册的账号信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重新注册。
    4. 在根据本条进行终止(退出会员)后,重新注册时不能享受注册会员时享受的活动等优惠。
    5. 根据本条进行终止后,不能享受针对会员的各种活动及政策。
    6. 根据本条进行终止时,会员应在使用合同终止(退出会员)前全部使用剩余的积分及优惠券,随着使用合同的终止,剩余的积分及优惠券将被清除而不予退款。
  3. 公司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终止使用合同:
      1. 经确认存在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拒绝同意使用合同的理由时;
      2. 会员有侵害公司或者其他会员及他人权利、名誉、信用及其他正当利益的行为时;
      3. 存在以转售为目的,在网站上重复购买商品等妨害网站交易秩序的行为时;
      4. 会员有违反本条款的其他行为时。
    2.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及其他方法表明终止理由来通知会员终止意向。但公司事先给予该会员对终止理由陈述意见的机会。
  4. 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使用合同的,会员将失去使用服务的权利,而且原则上删除会员的个人信息及记录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外地进行保存:
    1. 根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保存下列事项的记录:
      1. 有关合同、取消订购及解除合同(以下简称“取消订购等”)的记录;
      2. 有关付款及供应商品等的记录(仅限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能够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
    2. 不能使用已购买商品等的,在可使用期间内保存有关使用商品等的信息。
  5. 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合同的,已购买商品等的退款等事宜按照公司退款规定处理。
  6. 因终止使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由终止使用合同的会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会员资格的限制或停止)

  1.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1. 申请注册或修改会员信息时,填写虚假内容;
    2. 不按期履行会员利用网站购买商品等的货款及其他使用网站所承担的债务;
    3. 妨碍他人使用网站,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危害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
    4. 利用网站从事违法、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5. 因有下列其他行为而危害网站正常运营或者妨害网站业务时:
      1. 提出或散布有关网站运营的虚假事实,损害公司名誉或损害网站可信度;
      2. 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以粗暴的语言或淫秽言行对待员工或对其进行威胁等而妨碍网站正常运行;
      3. 通过网站购买商品等后,无正当理由经常或反复取消订单或退货而妨碍公司业务;
      4. 尽管通过网站购买的商品等没有特别瑕疵,在使用一部分后,经常取消订单、全部或部分退货而妨碍公司业务。
  2. 公司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者在三十日内不改正的,可以根据第五条终止使用合同。

第七条(提供及变更服务)

  1. 原则上服务的使用在公司业务或技术方面没有特别障碍的情况下,全年无休、1天24小时。但不包括因定期检查或紧急情况需要随时检查而由公司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检查时间以提供服务页面公告为准。
  2. 公司业务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及签订购买合同;
    2. 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配送。
  3. 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1. 在商品或服务断供或更改技术规格等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将来签订的合同中更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在此情况下,注明更改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其提供日期后,在公布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地方立即公告。
  4. 公司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因商品等的断货或更改技术规格等原因变更的,将其理由及时通知到可通知给用户的地址。
  5. 对于前款内容,公司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可证明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服务使用责任)

除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允许的情况外,会员不得从事通过使用公司服务销售商品的营业活动,特别是不得有通过黑客攻击、赚钱广告、淫秽网站等进行的商业行为及非法发布商用S/W等行为。对于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和有关机构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违反者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九条(停止提供服务)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停止提供服务:
    1. 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以及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形;
    2. 《电信事业法》规定的电信运营商停止电信服务;
    3. 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2. 因第1款所述情形暂停提供服务而造成用户或第三方损失的,公司给予赔偿。但可证明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3. 如果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服务设备障碍或服务业务量暴增等原因而影响正常使用服务时,公司可以限制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4. 公司暂停服务时,应在网站首页中通知暂停服务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信息的提供及广告的刊登)

  1. 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或电子邮件、信件、SMS及电话等方法,向会员提供认为会员在使用服务中需要的各种信息。但除根据有关法律提供的交易相关信息及回复顾客咨询等内容外,会员随时可以拒绝接收电子邮件等。
  2. 公司可以在服务页面、主页、电子邮件等上发布有关服务运营的广告。收到刊登广告的电子邮件的会员可以表示拒绝接收意向,公司向会员提供拒绝接收广告的方法。

第十一条(会员通知)

  1. 公司通知会员时,可以通过会员在申请注册时向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地址或SMS等进行通知。
  2. 公司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在网站公告板(客服中心)上公布一周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宜,则进行个别通知。

第十二条(申请购买)

  1. 会员在网站上以下列方法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用户申请购买时,公司应以易于了解的方式提供下列各项内容:
    1.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2. 有关商品使用预约信息的输入;
    3.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或移动电话号码)等的输入;
    4. 各商品条款内容、限制订购取消权的服务、配送费及安装费等费用承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5. 同意本条款内容,表示确认或拒绝上述第三项事项;
    6. 对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有关确认或公司确认的同意;
    7. 付款方法的选择。
  2. 会员提出购买申请时,公司通知会员确认购买,自通知送达时起购买合同成立。
  3. 收到前款所述确认购买通知的会员,如存在意向表达不一致等情况,在接到确认购买通知后,可以立即要求修改或者取消购买申请。但是,会员已支付货款后要求修改或者取消购买申请的,则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取消订购等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付款方法)

  1. 在网站购买商品等时,可以选择下列付款方法之一。但根据公司政策,可能会限制部分付款方法。
    1. 信用卡;
    2. 手机支付;
    3. 实时转账;
    4. 无折汇款;
    5. 积分;
    6. 公司额外指定的其他支付方法(优惠券、智能手机APP等)。
  2. 会员完全承担就支付货款所输入的信息及其信息所产生的责任和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积分)

  1. 积分是公司运营的一种虚拟货币,在网站购买商品等时,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2. 积分的有效期自转换积分后起12个月,按月管理有效期,自获取之月起经过12个月的最后一天自动清零。但是,因取消购买而重新获取的积分有效期为自重新获取之日起12个月,而通过其他营销及促销活动获取的积分有效期可以另行设定。
  3. 获取积分后,如果提前对使用期限另行通知或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在该使用期限内使用;如果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则依次清零。
  4. 按早到期日顺序使用积分,过期或使用合同期满后,转换积分中未使用的积分将清零。

第十五条(优惠券)

  1. 优惠券可以根据发行对象、发行途径、使用对象等进行分类,在优惠券或服务页面上注明优惠券的具体分类、折扣金额(折扣率)、使用方法、使用期限及限制事项。优惠券种类、内容与是否发放可能根据公司各网站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2. 优惠券不能直接提现,当优惠券上注明的有效期满或使用合同终止时,优惠券将会失效。
  3.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否则优惠券不得转让他人,也不得用于不正当目的或用途。如果违反此规定,公司可以回收优惠券或停止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商品的使用)

  1. 会员只能在个别条件上注明的有效期内享受企业的服务。如果会员在有效期限内未使用该服务,根据公司的退款政策,只能退还一定比例的金额。
  2. 会员有责任确认在公司网站上注明的内容及个别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只能根据注明的使用条件使用购买的商品。

第十七条(商品等的供应)

  1. 为了会员能够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度、商品等的购买支付明细,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介绍商品等的取消购买方法及流程。
  2. 公司注明会员所购买商品等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3. 公司注明会员所购买商品等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退款)

因会员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发生脱销等原因而不能交付或者提供时,公司应立即将其理由通知会员;提前收取商品等的货款时,应当自收到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款或者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九条(取消订购等)

  1. 公司有关取消商品购买及退款的规定,遵守《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与公司签订有关购买商品等的合同的会员,可以在收到确认购买通知之日(收到电子邮件或SMS通知之日)起7日内取消订购。
  3. 会员在使用商品等后,如无特别的理由不得要求退款。
  4. 在商品等内容不符合网站显示的广告内容,或者不符合合同内容时,会员可以在收到该商品后3个月内,从知悉或应该知悉该事实之日起30天内取消订购。

第二十条(取消订购等的效果)

  1. 会员取消购买商品等或者要求退款的,公司按照第十一条(会员通知)规定方法通知其处理结果。
  2. 公司收到会员取消购买要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公司逾期向会员退还商品货款的,对其逾期时间乘以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延期利率来计算和支付延期利息。
  3. 由于已使用或消费部分商品等而不能再出售商品的,可以要求会员支付供给该商品所需的费用;能够再出售商品的,可以要求会员返还通过部分使用或消费而获得的利益。
  4. 取消订购时,由会员承担退还供给商品等所需的费用。但因商品等的内容不符合网站显示的广告内容,或者不符合合同内容而取消订购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因会员单纯变心而取消订购的,由会员承担处理退款所发生的手续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6. 对本条款及网站使用指南中未规定的其他取消及退款事宜,按照消费者损失赔偿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商品等的取消及退款的特殊规则)

因商品退货而产生的退款,自预订日起2周前要求退款的,将给予100%退款。
但以该结算商品企业的退款规定为优先,且特价商品除外。

第二十二条(修改个人信息)

  1. 会员可以通过个人信息管理页面随时查阅和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
  2. 会员申请注册会员时填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将变更内容改为最新信息,并通过线上或电子邮件及其他方法通知公司其变更内容。
  3. 因未将第2款变更内容告知公司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

  1. 为了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为了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公司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在服务首页发布。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链接页面查看。
  3.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为尽量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而努力,并指定和公布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进行管理。
  4. 对公司网站(在第二条第1款规定范围内)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对于链接网站及提供商品等的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会员有责任确认该网站及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 侦查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要求提供信息;
    2. 为确认会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违规行为而需要的;
    3. 向销售方或配送企业等提供交易及配送等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会员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4. 在购买成交后履行所需和购买后退货、更换、退款及取消等所需的情形;
    5. 法律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义务)

  1. 公司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按照本条款规定尽全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等。
  2. 为了让会员安全使用服务,公司应建立保护会员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并公布和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3. 公司从客观上认为会员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是正当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立即进行处理。但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会员通报其理由和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会员有关ID和密码的义务)

  1. 会员有责任管理好ID和密码,因疏忽管理而发生的所有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
  3. 会员如果知悉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者第三方正在使用,应立即通知公司,如果公司采取相应措施,会员应按此办理。
  4. 因会员未进行第3款所述的通知或者不响应公司措施而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其责任在于会员。

第二十六条(会员义务)

  1.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规定及使用指南等公司通知事项,不得有妨碍公司业务的其他行为。
  2. 会员不得有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服务时填写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未经授权更改在网站公布的信息;
    4. 发送或发布公司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侵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害业务的行为;
    7. 在公司公开或者发布含有猥亵或暴力内容的消息、视频、音频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8. 与第三人有偿交易会员积分或提现的行为;
    9.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10. 未经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会员发帖)

  1. 会员编写帖子的所有权利及责任均由发帖的会员承担,如果认为会员上传或注册的服务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1. 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或者恶语诋毁他人名誉的内容;
    2. 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3. 认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
    4. 侵害公司及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5. 会员在网站和论坛上登载淫秽物品或链接淫秽网站;
    6.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发布商业广告、促销内容;
    7. 属于与该商品无关的内容;
    8. 无正当理由记载妨碍本公司营业的内容;
    9.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2. 终止使用合同(退出会员)后,会员编写的帖子及跟帖等不会被删除,因使用合同终止(退出会员),会员信息被删除,无法确认作者本人,因此从根本上不能编辑和删除帖子内容。会员欲删除所载帖子的,应在终止使用合同前删除全部帖子。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公司所制作创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公司仅赋予会员根据公司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账号、ID及内容等的服务相关使用权,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会员不得通过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及其他方法,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让第三方使用在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3. 经确认会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积分及优惠券时,公司可以采取回收会员的积分及优惠券、删除ID、刑事起诉及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帖子的管理)

  1. 如果会员发帖内容包含违反《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停止及删除该帖子,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2. 即使没有前款所述的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有被认定侵权的理由,或者违反公司政策及有关法律的其他行为,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该帖子采取临时措施等。
  3. 本条所涉及的具体程序,在《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司规定的请求停止发布服务执行。
  • 请求停止发布服务:02-2202-5002

第三十条(公司免责条款)

  1. 公司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而不能提供服务的,免除有关提供服务的责任。
  2. 公司对因会员归责事由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3. 公司对会员失去使用服务所期待的收益不承担责任,对因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4. 公司对会员刊登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及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5. 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公司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等的,公司免于责任。
  6. 关于使用免费提供的服务,除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解决纠纷)

公司优先处理会员提出的不满及意见。但如果难以迅速处理,应立即通知会员其理由和处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1. 本条款的解释以及公司与会员的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2. 公司与会员就本条款及使用服务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

附则

  1. 本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 本修改条款仅适用于实施日期以后签订的合同,而此前签订的合同仍然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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