닫기

COMPANY INTRODUCTION

我们ONE WORLD专门为访韩的外国人自由行游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价格实惠的旅游商品及实用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作为本公司会员签订旅游合同的顾客之间关于国内旅游合同的详细履行及遵守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与顾客的义务

  1. 为向顾客提供安全、满意的旅游服务,本公司在旅游斡旋、介绍、运输、住宿等旅游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应忠实履行所承担的任务。
  2. 为确保安全且愉快的旅游,顾客应与其他旅游者和谐相处,并积极协助旅游业者维持旅游秩序。

第三条 旅游的种类及定义

旅游的种类及定义如下:

  1. 希望旅游:旅游业者根据旅游者所希望的旅游条件实施的旅游。
  2. 一般募集旅游:根据旅游业者制定的旅游条件募集旅游者后实施的旅游。
  3. 委托募集旅游:将旅游业者所规划募集旅游商品的旅游者募集委托给其他旅游企业后实施的旅游。

第四条 合同的构成

  1. 旅游合同的内容包括旅游条款(合同)、旅游行程单(或旅游说明书)。
  2. 旅游行程单(或旅游说明书)包括旅游行程中每日的旅游地、旅游内容、交通手段、购物次数、住宿场所与餐饮等旅游实施行程,以及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旅游者注意事项。

第五条 特别协议

本公司与顾客可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范围内以书面(包括电子文件)形式签订特别协议。
在此情况下,旅游业者应向旅游者说明其与标准条款的不同之处,并以电子方式等方法取得同意。

第六条 条款(合同)等的交付及认定

本公司与顾客符合下列各项情况时,将被认定为已交付旅游条款(合同)及旅游行程单(或旅游说明书):

  1. 顾客同意以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提供的旅游条款(合同)及旅游行程单(或旅游说明书)内容并报名,对此本公司利用电子信息网、机械装置、电话等方式向旅游者通报接受意愿时。
  2. 顾客同意本公司利用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游条款(合同)及旅游行程单(或旅游说明书)内容,并发送申请签订旅游合同的文件,对此本公司利用电子信息网、机械装置等方式向旅游者通报接受意愿时。

第七条 本公司的责任

  1. 从旅游的出发至抵达为止,本公司本身或其雇员、当地旅游业者或其雇员等(以下简称“使用者”)就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本公司义务方面,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顾客损失时,将归责于本公司。
  2. 因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延误或交通堵塞等造成的顾客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但因本公司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的除外。
  3. 在旅游者的行李领取、移交、保管等方面,本公司本身或使用者不赔偿因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损毁或延误所造成的损失,但因本公司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八条 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时解除合同

本公司因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时,对顾客的补偿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

第九条 拒绝签订合同

当存在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时,本公司可拒绝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1. 旅游者被认定为会对其他旅游者造成不良影响或阻碍旅游顺利进行时;
  2. 因疾病等其他事由而认定为难以进行旅游时;
  3. 超出合同上所明确标示的最大活动人数时。

第十条 旅游费用

  1. 基本费用包括如下各项内容。但,希望旅游的费用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定。
    1. 飞机、船舶、火车等交通运输费用(以普通运费为准)0
    2. 机场、车站、码头与酒店之间的接送巴士费用
    3. 住宿费及餐饮费用
    4. 领队经费
    5. 旅游期间所需的各种税金
    6. 国内机场、港湾使用费用
    7. 行程单内旅游地门票费用
    8. 其他因个别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2. 顾客须于签订合同时向本公司支付定金(旅游费用中低于10%的金额),定金将作为旅游费用或损失赔偿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3. 顾客最晚须于旅游出发前一天向旅游业者付清第1款所述旅游费用中扣除定金外的余款。
  4. 顾客须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信用卡支付、无折汇款等)支付第1款所述旅游费用。
  5. 希望旅游费用中如包含旅游者保险,本公司须向顾客说明保险公司名称、赔偿内容等。

第十一条 旅游条件的变更必要条件及费用等的结算

  1. 旅游条件仅限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时方可变更:
    1. 为保护顾客的安全,因顾客的要求或当地情况而不得已变更并由双方达成协议时;
    2. 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命令、运输·住宿设施等的罢工·停业等原因而无法达成旅游目的时。
  2. 因第1款的旅游条件变更而使旅游费用产生增减时,旅游出发前的变更部分须于旅游出发前予以结算(退款);旅游途中的变更部分须于旅游结束后10天内予以结算(退款)。
  3. 非因第1款规定而发生的旅游条件变更或合同解除·终止时,针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费用,旅游出发前产生的部分须于旅游出发前予以结算(退款);旅游途中产生的部分须于旅游结束后10天内予以结算(退款)。
  4. 顾客在旅游出发后,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住宿、餐饮、观光等包含于旅游费用中的服务时,不得向旅游业者要求退还相应款项。但,旅游于中途终止时,将依照旅游出发后终止合同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旅游出发前解除合同

  1. 本公司或顾客可于旅游出发前解除或终止本旅游合同,此时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将遵循《消费者损失补偿规定》进行处理。但,Hard Block(本公司事先向酒店、航空公司支付费用以确保客房/机位等)商品、企划商品、特价商品等附加特殊协议的商品,因已在顾客购买商品之前针对限制终止或解除取得事先同意,将遵循特殊协议进行处理。
  2. 本公司或旅游者于旅游出发前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所述情况时,可不向对方支付第1款的损失赔偿费用并解除本旅游合同:
    1. 本公司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1. 符合第十一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情况时;
      2. 顾客被认定为会影响到其他旅游者,或明显阻碍旅游顺利进行时;
      3. 旅游者的身体因疾病等原因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游时;
      4. 截至与本公司协议的日期或事先告知的(包含以电子方式于网站记载的方法)日期,顾客未支付旅游费用时。
    2. 顾客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1. 符合第十一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情况时;
      2. 旅游者的三代以内亲属死亡时;
      3. 旅游者的身体因疾病等原因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游时(需附上医师诊断书);
      4. 配偶或直系亲属因身体异常而住院(医院、诊所)三天以上并难以在旅游出发前出院,旅游者作为其配偶或一名监护人需对其提供看护时(需附上医师诊断书等);
      5. 因旅游业者的归责事由而无法按照合同上所记载的旅游行程实施旅游时。

第十三条 旅游出发后终止合同

  1. 本公司或顾客在旅游出发后发生不得已的事由时,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2. 因第1款规定而导致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应协助办理顾客回程时的必要事项,如非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则须由顾客负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旅游的开始与结束

旅游起自出发时刻,并于旅游行程结束且抵达最终目的地的同时结束。但,合同及行程发生变更时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投保等

本公司为在发生与旅游相关的损失时向顾客支付保险金,将办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险或扣除额,或储备营业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说明义务

本公司应在与顾客签订旅游合同前说明商品能否取消、行程、是否加收费用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或发生与本合同释义相关的纠纷时,由本公司与顾客协议后决定,无法达成协议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进行处理。
  2. 特殊地区的旅游如有正当事由,可制定与条款内容相异的内容。

1:1在线咨询

KR TIME 10:00~18:00
MONDAY-FRIDAY

TOP으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