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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INTRODUCTION

我们ONE WORLD专门为访韩的外国人自由行游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价格实惠的旅游商品及实用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会员(指同意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服务使用条款者,以下简称“会员”)在使用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以下简称“本公司”)运营的网站(https://www.aakcast.com)及应用(Application,网站及应用以下统称“本公司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本公司与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关于位置信息业务或基于位置服务业务的权力、义务、责任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使用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当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在本公司平台同意包括本条款在内的本公司服务使用条款,并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流程注册为使用服务的用户时,本条款发生效力。
  2. 会员在网站点击包括本条款在内的本公司服务使用条款的“同意”按键时,视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所有内容,且同意接受本使用条款。
  3. 如本公司认为存在需在服务中适用新的业务、履行政府下达的改正命令及其他本公司业务上需要变更条款的重要理由时,可以变更本条款。
  4. 因与会员签订合约的服务发生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而需进行变更时,本公司将立即以可通知会员的方式将此事由通知给会员。
  5. 本公司变更本条款时,将从实施日7天前(对会员不利或重大事项的变更在30天前)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事项进行公告或以电子方式(电子邮件、SNS等)告知会员。从公告之日起至修改条款实施日后7日为止,如果会员未表示拒绝意向(撤回同意),将视为会员同意使用条款并认可变更后的条款。若会员不同意修改条款,可以终止使用合约。
  6. 为了便于会员了解本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在本公司平台初始画面进行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告知。

第三条(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实施本条款。对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电气通信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的使用条款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本公司额外规定的方针以及其他商业惯例执行。

第四条(服务内容)

本公司利用位置信息服务商所提供位置信息收集对象的位置信息及状态信息提供如下服务:

  1. 利用位置信息的商品搜索:利用旅游者的当前位置搜索商品并提供搜索结果。
  2. 利用位置信息的搜索结果提供服务:请求搜索信息或者提供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性设备的位置信息时,提供利用位置信息的搜索结果及靠近会员位置的周边搜索结果(周边企业、交通工具等与本公司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
  3. 提供利用会员位置的营销(广告)信息:在使用搜索结果或其他服务的过程中,利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性设备的位置,介绍相关服务及新的服务内容。
  4. 保护用户及防止不当使用:利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性设备的位置,切断无权限者的非正常服务使用意图。
  5. 共享位置信息: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性设备的位置信息,通过事先获得同意或选择相应服务,向指定的第三方共享位置信息。
  6. 提供旅游便利服务:提供基于会员位置的地图信息、导航服务、旅游地信息、住宿设施信息、导游信息、周围设施信息、天气及新闻等生活信息、紧急救援服务等与旅游有关的各种便利信息。

第五条(服务使用费用)

  1. 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本是免费的。但是,对于额外收费服务,则需支付相关服务所标注的费用后才能使用。
  2. 公司可根据与公司签约的电子支付企业所规定的方法或在公司所规定的费用清单中合算后要求支付收费服务使用费。
  3. 因利用收费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的取消及退款遵循公司的支付使用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
  4. 因会员的个人信息盗用及支付诈骗而发生的退款申请或支付人的个人信息请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可能会被拒绝。
  5. 会员为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根据移动通信公司(国外、国内)政策支付的流量费用由会员支付,本公司不向会员要求另行支付通信费用。

第六条(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力)

  1.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对个人位置信息收集范围及使用条款的部分内容或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提供目的、被提供者的范围及基于位置服务的部分内容保留同意。
  2. 对于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基于位置服务的提供及个人位置信息的第三方提供,会员可随时要求本公司撤销同意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 会员可随时要求本公司暂时中止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提供,对此本公司不得拒绝,并需具备相关技术手段。
  4. 会员可以向本公司要求阅览或告知下列各项资料,如果这些资料存在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会员的要求。
    1. 会员本人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依据《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会员本人个人位置信息的理由及内容。
  5. 会员为行使第1款至第4款所述权力,可利用本条款附则所记载的联系方式,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6. 对于第1款至第2款所述情况,本公司对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的利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予以销毁。

第七条(法定代理人的权力)

  1. 对于未满14岁的会员,本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利用个人位置信息的基于位置服务的提供及个人位置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全部拥有第六条所述的会员权利(同意保留权、同意撤回权、暂时中止权、阅览·告知要求权)。
  2. 本公司欲在超出服务条款中明示或公布的范围,利用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的利用及提供事实确认资料,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信息的,必须获得未满14岁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为了进行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加工为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形式后提供的情况;
    2. 为了结算提供位置信息及基于位置服务的费用,需要位置信息利用及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情况。

第八条(8岁以下儿童的义务保护者的权力)

  1. 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未满8岁儿童”)的监护人为保护未满8岁儿童的生命或人身安全,同意个人位置信息的利用或提供时,将视为本人同意。
    1. 未满8岁儿童;
    2. 成年受监护人;
    3. 《残疾人福利法》第2条第2款第2项所述的“有精神障碍”并符合《残疾人雇佣促进及职业康复法》第2条第2项所述的“重症残疾人”条件的人(仅限依据《残疾人福利法》第29条规定进行残疾人登记的人)。
  2. 为了保护未满8岁儿童的生命或人身安全,同意利用及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监护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书面同意书,并附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监护人同意利用及提供未满8岁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时,可以行使第六条所述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服务内容变更通知等)

  1. 本公司变更或终止服务内容时,可以通过向会员注册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邮件或向会员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来通知服务内容的变更事项或终止。
  2. 对于第①款所提到的情况,如需将服务内容变更通知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平台等通知会员公告事项。

第十条(服务使用的限制及停止)

  1.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限制或停止会员使用服务:
    1. 会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妨碍公司服务运营时;
    2. 因服务用设备的检查、维修或施工而不得已时;
    3. 因国家紧急状态、服务设备故障或使用服务器爆满等而影响使用服务时;
    4. 因位置信息服务商的政策变更等本公司的各种原因或法律上的障碍等原因无法维持服务时;
    5. 因其他重大事由,本公司认为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时。
  2. 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限制或停止使用服务时,应尽量通知会员其理由及限制时间等。

第十一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

本公司欲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服务时,应事先在使用条款中明示下列各项内容后,获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1. 本公司在服务页面登载公司商号、地址、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以便会员查看。会员可通过链接页面查看条款的内容。
  2. 本公司在收到要求提供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申请时,为处理申请,记录并保存与该申请有关的位置信息,有关资料保存1年。
  3. 未经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本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该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个人位置信息。在提供第三方服务时,事先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告知被提供者及提供目的,并取得同意。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以侦查为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侦查机关提出要求的情况例外。
  4. 本公司向会员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每次都将通过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向会员及时通知被提供者、提供日期及提供目的。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向会员提前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1.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不具备接收文字、语音或影像信号的功能时;
    2. 会员事先要求通过在线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时。

第十二条(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的指定)

  1. 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位置信息,并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不满事项,本公司指定能够承担实际责任的人担任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2.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为提供基于位置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具体内容按照本条款附则执行。

第十三条(转让禁止)

会员获得服务的权力不得转让、赠予或用于提供担保等目的。

第十四条(损失赔偿)

  1. 本公司因违反《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5条至第26条规定而给会员造成损失的,会员可以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本公司不能证明非故意及无过失,则无法避免相应责任。
  2. 因会员违反本条款规定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可以要求会员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会员不能证明非故意及无过失,则无法避免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免责)

  1. 本公司因有下列情形而不能提供服务的,对会员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发生自然灾害或类似不可抗力的情况;
    2. 与本公司签署服务合作合同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故意妨碍服务的情况;
    3. 因会员的归责事由,对使用服务造成障碍的情况;
    4. 除第1项至第3项之外,无本公司故意、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其他情况;
  2. 本公司不保证本公司中介的服务及从第三方获取后传达的服务中登载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准确性等,本公司如无故意、过失,则对由此产生的会员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准据法及规定的准用)

  1.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本条款。
  2. 对于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执行。

第十七条(纠纷的调解)

  1. 本公司或会员对有关服务的使用发生纠纷时,本公司与会员认真协商以解决纠纷。
  2. 对有关位置信息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或无法达成协议的,本公司可以依据《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28条规定,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本公司或会员对有关位置信息的纠纷未达成协议或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规定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审判权)

有关会员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力及其行使方法的纠纷,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未达成协议,则根据诉讼当时的会员地址确认管辖权,无地址时则由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但诉讼当时会员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者为国外居住者时,则将该案件提交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

第十九条(本公司的商业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的商号及地址等如下:

  1. 商号: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营业执照号 :144-81-02743)
  2. 法人代表:李知熙
  3. 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彦州路817(新沙洞),新沙大厦3楼
  4. 电话总机:02-2202-5002

[附则]

第一条(实施日期)本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公司以2019年1月1日为准,指定如下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以处理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事项,努力保护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力。

  1. 隶属: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
  2. 职务:开发组组长
  3. 负责人:兼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4. 联系方式:02-2202-5002
  5. E-mail : info@oneworldt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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