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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INTRODUCTION

我们ONE WORLD专门为访韩的外国人自由行游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价格实惠的旅游商品及实用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以下称为“导游条款”)旨在就合资公司世界一流旅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运营的“aakcast”网站(www.aakcast.com)或应用(Application,网站及应用以下统称“aakcast平台”)介绍的旅游者与导游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明确与旅游合同介绍相关的导游权力及义务等法律关系。

第二条(术语的定义)

本条款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导游”是指本公司向旅游者介绍的提供旅游地导游服务的人员;
  2. “旅游者”是指通过本公司介绍与导游签订旅游合同,接受本条款第七条所规定劳务服务的人员;
  3. “旅游”是指根据导游条款,旅游者从导游处获得第七条所规定劳务服务并享有的各式旅行;
  4. “旅游者条款”是指本公司在介绍旅游者与导游之间的旅游合同时,以明确旅游者的权力及义务等法律关系为目的制定并实施的特别条款;
  5. 导游条款未给出定义的其他术语遵循旅游者条款的定义。

第三条(旅游合同当事人及本公司的地位)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提供导游服务的法律主体是导游。本公司从事通过aakcast平台介绍旅游者根据希望的日期和条件与导游签订旅游合同并获得导游服务的工作。

第四条(导游作为独立当事人的地位)

  1. 本公司仅在旅游者和导游之间介绍旅游项目,导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另外,本公司对导游不承担任何作为使用者的责任。
  2. 导游需履行执行导游条款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的许可、注册、申报等所有义务事项。由于导游违反相关法律造成的旅游者或第三方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即,导游与旅游者发生法律纠纷时,本公司不对双方承担担保责任等与法律纠纷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旅游合同的构成)

旅游合同以旅游确认单、旅游者条款及导游条款中所规定的事项为合同内容。

第六条(当事人及本公司的基本义务)

  1. 导游需按照事先与旅游者约定的内容,认真做好旅游接待工作,此外,还应认真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满意的导游服务。
  2. 旅游者需认真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了安全且愉快的旅游,与其他旅游者和谐相处,并积极协助导游维持旅游秩序。
  3. 本公司在旅游合同签订的介绍行为等方面忠实履行所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导游提供的劳务内容)

导游根据导游条款向旅游者提供下列各项劳务服务:

  1. 反映旅游者的意愿及各种情况,计划及调整旅游行程;
  2. 在与旅游者约定好的地点(以下简称“汇合点”),带领旅游者前往行程安排的各个旅游地;
  3. 提供各旅游地的具体介绍及说明;
  4. 将旅游者从当天最终旅游地带领至旅游者住宿处等行程所规定的解散地点;
  5. 协助旅游者在旅游地进行顺利沟通;
  6. 发生事故等问题时提供旅游者保护措施;
  7.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各项业务。

第八条(直接劳务提供原则)

导游在旅游期间应亲自为旅游者提供第七条所规定的劳务服务,不得通过第三方提供导游或劳务服务。但,事先得到本公司及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导游费用)

旅游者根据与导游协议的方法,向导游支付接受旅游合同所述导游服务的报酬(以下简称“导游费用”或“导游日费”)。

  1. 导游费用定价:导游费用或导游日费由导游本人定价。
  2. 导游费用支付方式:与导游的旅游活动结束后,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向导游支付费用。

第十条(资料提供)

  1. 导游应及时提交本公司以安全履行旅游合同及其他合理理由要求的所有资料(包括导游个人信息相关文件)。
  2. 本公司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妥善管理从导游处获得的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

第十一条(单团旅游原则)

旅游原则上仅针对单个团体旅游者提供,导游不得同时接待两个及两个以上团体的旅游者。但旅游商品页面上已注明多团旅游或事先得到本公司及各旅游者团体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旅游的预约及确定)

  1. 导游收到欲参加旅游的人员(以下简称“旅游等候者”)提出的已确定旅游行程、费用等内容的旅游申请或旅游预约相关咨询时,应在本公司提供上述申请或咨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能否进行旅游以及咨询内容予以答复,之后也应认真履行与旅游等候者的事先协调工作。
  2. 导游应通过与旅游等候者事先协议好的联系方式,向本公司及旅游等候者发送注明旅游具体行程及费用等内容的旅游确认单(以下简称“旅游确认单”)。

第十三条(拒绝提供旅游服务)

导游(或代替导游的本公司)在旅游者存在下列各项事由之一时,可以拒绝向该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1. 旅游者被认定为会对其他旅游者造成不良影响或阻碍旅游顺利进行;
  2.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可客观确认旅游者存在造成无法步行与搭乘交通工具的伤病、传染性疾病等身体异常而无法参与旅游。

第十四条(旅游前导游对旅游者的义务)

  1. 导游应诚实答复旅游者的咨询或请求,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旅游者咨询或请求起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
  2. 导游应事先明确告知旅游者旅游当天的约定时间及汇合点,以免旅游者在旅游当天发生混乱。
  3. 导游应在旅游前一天与旅游者联系确认相关行程。
  4. 导游应遵守旅游者条款中所规定的旅游前其他义务事项。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条件变更)

  1. 导游在旅游已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该旅游的行程及费用等条件。
  2. 即便存在第1款规定,发生下列各项所述事由之一时,仍可对旅游合同的旅游条件进行例外变更。但在此情况下,导游应及时向本公司及旅游者通报相关内容。
    1. 旅游开始后,为了确保和保护旅游者的安全而不得已变更旅游条件;
    2. 旅游开始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命令、交通及住宿企业的罢工或停业等原因而无法达到旅游目的。
  3. 因第2款所述旅游条件变更而致使导游费用增加时,应在与旅游者进行充分协商后,直接收取导游费用。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旅游开始前任意解除)

  1. 旅游者在完成旅游费用支付之前可自由解除已签订的旅游合同,无需对导游及本公司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2. 依据本条规定,本公司对导游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损失赔偿等法律关系不承担担保责任及其他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七条(导游的旅游开始前任意解除及损失赔偿)

  1. 导游在旅游开始前任意解除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时,导游承担赔偿旅游者损失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导游根据本条款附件或各商品取消及退款政策,承担赔偿旅游者损失的义务。
  2. 损失赔偿金额依照第三十四条及另附的取消及退款政策规定执行,但当旅游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客观证实超出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时,导游有责任向旅游者赔偿其实际损失。
  3. 根据本条规定,导游在解除旅游合同时,除承担第1款所述对旅游者的损失赔偿以外,还承担赔偿相当于本公司所受损失金额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

  1. 旅游者人数未达到事先公告的旅游最低成团人数时,导游可解除旅游合同。
  2. 欲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导游应在旅游开始日3天前为止,通过本公司向旅游者书面通知根据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意向表示及解除理由。如果导游未在前项所述期限内进行通知,却因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的,对旅游者的赔偿将依据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进行处理,此时,本公司支付给旅游者的损失赔偿金可向导游索赔。

第十九条(旅游开始前因双方无责事由而解除合同)

在旅游开始日之前,如存在下列各项事由,导游可解除旅游合同而无需赔偿损失:

  1. 发生第十三条第1款或第2款所述情况;
  2. 其他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双方无责事由而无法进行旅游的。但,因自然灾害造成航班取消及延误,以及发生失窃事故等时需提交客观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旅游费用退款等结算)

根据第十六条解除旅游合同时,导游应按照另附的取消及退款政策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导游费用)。

第二十一条(旅游的开始与结束)

以旅游第一天旅游者与导游在汇合点见面时间为旅游的开始时间,以旅游最后一天旅游者与导游结束行程后解散的时间为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旅游进行中对旅游者的义务)

  1. 导游应在与旅游者约定的日期提前到达汇合点,以保证旅游的顺利进行。
  2. 导游应按照旅游确认单所注明的行程安排,诚实提供第七条所规定劳务服务。
  3. 导游应亲切地向旅游者提供关于旅游行程中所包含地区或场所的准确、详细信息。
  4. 导游不得向旅游者强求政治、宗教或社会方面的见解。
  5. 旅游中旅游者若发生事故等问题,导游应竭尽全力为旅游者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6. 除旅游确认单所注明的费用外,导游不得向旅游者提出小费、礼物等一切涉及经济利益的要求。
  7. 除按照旅游确认单所注明的行程安排的旅游外,导游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支付额外费用来使用未在行程中注明的服务(以下简称“自选旅游”)。
  8. 即使旅游者要求,导游也不得带领或引导旅游者前往存在危险或导游本人也不熟悉的地区或场所,以及发生卖淫或类似违法行为的地区或场所,也不得介绍或指引。
  9. 导游应遵守旅游者条款中所规定的旅游途中对旅游者的义务事项。

第二十三条(导游违反旅游行程)

  1. 导游无法在与旅游者约定好的时间内到达汇合点时,应在约定时间之前将迟到的原委、预计到达时间、提供相当于延误时间的追加旅游服务等内容具体通知(以下称为“优先通知”)给旅游者。
  2. 优先通知仅在确认旅游者已接收到该通知时才认定为合法有效。旅游者未接收到导游的优先通知,而导游在未联系旅游者的情况下超过约定时间15分钟仍未到达汇合点的,可终止旅游合同。
  3. 因导游的归责事由导致旅游推迟的,导游应追加提供相当于延误时间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违反旅游行程)

  1. 旅游者未及时到达汇合点时,如果迟到的时间(以下简称“迟到时间”)在15分钟之内,导游从旅游者到达时起提供旅游服务,并应追加提供相当于迟到时间的旅游服务。
  2. 旅游者迟到时间超过15分钟时,迟到时间计入旅游进行时间内,导游按照预定的结束时间提供旅游服务,且没有义务追加提供相当于迟到时间的旅游服务。
  3. 旅游者未进行任何联系而迟到超过30分钟还未到达汇合点的,导游可与旅游者终止旅游合同。
  4. 虽然存在本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但若事先约定好一起进行旅游的其他全部或部分旅游者准时到达汇合点,导游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且没有义务向迟到旅游者追加提供相当于迟到时间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五条(与对方协议终止合同)

  1. 导游或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后,未经与对方协议不得任意终止旅游合同。
  2. 根据与对方的协议终止合同的,有关导游费用的退还事项遵循双方协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由于对方归责事由终止合同)

  1. 旅游者或导游因对方归责事由(包括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所述的终止)而明显难以进行旅游时,可终止旅游合同。
  2. 根据本条所述终止旅游合同时,存在归责事由的当事人除旅游费用外,还需额外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因当事人双方均无责任的事由终止合同)

  1. 因导游及旅游者均无责任的事由而无法进行旅游的,旅游者或导游可终止旅游合同。
  2. 发生第1款所述合同终止的,导游应从导游费用中按照未能进行旅游时间在行程计划整体旅游时间中所占的比例将对应金额退还给旅游者。
  3. 第2款所述未能进行(或已进行)旅游时间占整体旅游时间的比例以导游与旅游者协议决定为原则。
  4. 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合同的,除第2款及第3款规定的事项外,本公司及导游不对旅游者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导游对本公司的一般义务)

  1. 导游应就旅游相关事宜与本公司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及良好的沟通。
  2. 发生与旅游或旅游者有关的事故等问题时,导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3. 不论是否与旅游相关,导游不得做出有损于本公司名誉、口碑或形象的行为。
  4. 导游不得有违反大韩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 导游应遵守旅游者条款所述对本公司的义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对导游的一般义务)

  1. 本公司通过aakcast平台介绍导游。
  2. 本公司收到旅游者对导游提出的要求事项等时,应及时传达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保密义务)

除下列各项情况外,因导游条款内容及条件与导游条款而从对方获得的所有信息均需保密,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1. 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事项;
  2. 公告的信息;
  3. 获得信息的当事人已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4. 法院或行政机关要求合法公开或提供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导游的一般损失赔偿义务)

  1. 导游违反旅游合同的,承担赔偿旅游者因此所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旅游者无身体损伤的,导游的损失赔偿限额为旅游费用的100%。
  2. 导游因本人或其雇员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损失的,应赔偿旅游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因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延误或交通拥堵等原因造成旅游者遭受损失的,导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导游对此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4. 导游无义务领取、移交及保管旅游者的行李,并无责任赔偿因行李丢失、损毁或延迟到达而造成的旅游者损失。
  5. 旅游者因导游责任向本公司采取损害赔偿、刑事诉讼等法律措施而对本公司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可向导游提出索赔。

第三十二条(导游因旅游内容不一致等而承担的损失赔偿义务)

  1. 本条所述损失赔偿适用于发生下列各项事由时:
    1. 导游因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所述事由外的其他原因,在旅游开始前任意解除合同;
    2. 实际旅游时间与事先约定的旅游时间明显不一致;
    3. 实际旅游人数与事先约定旅游人数明显不一致;
    4. 实际旅游路线与事先约定旅游路线明显不一致;
    5. 其他实际旅游内容与事先约定旅游内容明显不一致。
  2. 符合下列各项所述条件的旅游者可根据本条规定向导游提出索赔:
    1. 旅游者自身未因同意或就导游的旅游内容变更达成一致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第1款各项所述事由的发生;
    2. 旅游者应对导游的旅游内容变更提出异议等,做出合理的努力来阻止第1款各项所述事由的发生;
    3. 旅游者应在旅游结束后(第1款第1项的情况则为收到导游解除合同通知后)48小时内,通过客服中心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本公司发生第1款各项事由的事实。
  3. 满足第2款所述条件的,导游应根据旅游者的选择,通过下列赔偿方式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现金赔偿:在此情况下,具体赔偿金额由本公司的“旅游不满损失赔偿委员会”根据内部规定及指南进行合理核算,并以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为最高限额。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的损失赔偿义务)

除导游条款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者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违法行为外,本公司不对旅游者或导游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严重违反条款)

  1. 下列各项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导游条款:
    1. 导游未在与旅游者约定的日期准时到达汇合点且迟到30分钟以上;
    2. 导游未在与旅游者约定的日期准时到达汇合点而引起3次以上问题;
    3. 导游未经本公司及旅游者事先书面同意而同时接待两个及两个以上团体的旅游者;
    4. 导游未经本公司及旅游者事先书面同意而通过非本人的第三方开展旅游或提供第七条所规定劳务服务;
    5. 导游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旅游确认单所注明行程及费用等条件;
    6. 导游向旅游者索要除旅游确认单所注明费用外的经济利益;
    7. 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进行自选旅游;
    8. 旅游者就导游的旅游进行提出2次以上投诉,经本公司确认各投诉内容均客观违反导游条款。
  2. 发生第1款所述严重违反条款的情况,导游需赔偿本公司及旅游者的损失,此时损失赔偿限额为该次旅游所收取旅游费用的200%。

第三十五条(中断介绍等)

  1. 本公司在下列各项所述情况下,可通过书面通知方式立即中断向该导游介绍旅游合同的签订:
    1. 发生第三十四条第1款各项所述严重违反条款的;
    2. 导游根据导游条款履行义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 导游违反旅游者条款,本公司认为难以再向该导游介绍业务的;
    4. 导游因犯罪行为而受到国内法或行为地法的刑事处罚的;
    5. 导游因违反导游条款的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口碑或形象明显受损的;
    6. 其他无法正常提供导游条款所规定导游劳务服务的。
  2. 导游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导游条款时,本公司可向导游书面通知其违反合同的事实并要求改正错误。导游在收到上述要求后的“14天”内未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导游条款的事项作出改正的,可通过书面通知方式中断向该导游介绍旅游合同的签订。
  3. 在第1款或第2款所述情况下,本公司除中断介绍外,还可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 中断该导游在aakcast平台发布的现有旅游服务相关帖子的显示,时限最长为“6个月”。
    2. 禁止该导游在aakcast平台发布新的旅游服务相关帖子,时限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

  1. 本公司经过导游的事先同意,可复制、分发和2次创作导游所提供的导游创作物(文件、照片、文字、图画、设计、营销、视频、创意、概念、技巧、技术等),以用于宣传等营业目的。
  2. 本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为了宣传等营业目的而对导游提供的创作物进行补充、修改后制作的资料,无关是否属于二次创作物,导游在利用或向他人提供上述资料时,应事先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税金等相关费用)

  1. 各当事人各自承担履行导游条款时产生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特别是与导游费用有关的一切税金及其他费用均应由导游自己承担。
  2. 各当事人应提供对方为处理税金等费用而要求提供的发票等凭证,因凭证不齐全、丢失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说明义务)

导游应通过本公司向旅游者说明旅游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及变更事项,本公司据此向旅游者具体说明旅游合同规定的重要内容及变更事项,以便旅游者了解。

第三十九条(特别协议)

本公司除导游条款外,还可另行规定导游对本公司或旅游者应遵守的事项并通知导游,此视为导游条款内容的一部分。导游对此不同意时,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断与本公司的交易。

第四十条(禁止转让)

任何当事人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移本条款规定的自己的权力、义务及地位。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等)

导游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管理因旅游而获得的旅游者姓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当事人因火灾、暴风、洪水、地震、事故、战争(不论是否实际发生或宣布)、叛乱、暴动、其他民乱、传染病、隔离、自然灾害、政府措施等超出自身控制范围的事由而无法履行或遵守导游条款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应尽快将此通知给对方当事人,并在其事由解除或终止后,尽快恢复履行及遵守导游条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十三条(准据法及管辖)

导游条款适用大韩民国法律及解释,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的本条款相关纠纷,其诉讼管辖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未事先达成协议的,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附则]

(2019年1月1日)

  1. 本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取消及退款政策]

各商品另行记载取消及退款条款的,另行记载的内容作为相应规定优先适用。

- 导游旅游取消/退款指南

根据导游条款第十七条第1款,导游在旅游者已完成旅游费用支付后,于旅游开始日前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根据下列各项所述解除通知时间标准由导游承担追加费用。
解除通知时间以aakcast平台接收退款申请书的时间或通过aakcast平台内“消息”功能记录退款申请内容的时间为准。

- 导游在旅游开始日7天前通知时:旅游费用全额退还给旅游者,导游无需负担任何费用;

- 旅游开始日3天前通知时:旅游费用中导游费用的50%由导游负担;

- 以旅游开始时间为准,24小时前通知时:旅游费用中导游费用的70%由导游负担;

- 旅游开始时间前的24小时以内通知时:旅游费用中导游费用的100%由导游负担。
  但,尽管存在上述规定,下列情形除外:

- 旅游者在支付(结算)旅游费用起的24小时内撤回(取消)旅游合同的,以及旅游者预约旅游后在导游确定前取消的,将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自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起的24小时内开始旅游的(属于instant booking预约的),则不属于全额退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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