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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INTRODUCTION

我們ONE WORLD專門為訪韓的外國人自由行遊客(FIT : Free/Foreign Independent Tour)
提供價格實惠的旅遊商品及實用的相關服務。

第一條(目的)

本條款制定目的旨在就使用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以下稱「公司」)透過網站(以下稱「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提供的服務(以下稱「服務」),規範會員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第二條(術語之定義)

  1. 「公司」係指合資公司世界一流旅行社為了向使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下稱「商品等」),利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進行商品等交易的法人或虛擬營業場所,同時也具有網站經營者之意。
  2. 「網站」係指公司為使註冊為公司會員的使用者獲得各種資訊與服務而製作、經營的網站。目前公司經營的網站網址如下:
  • - www.aakcast.com
  • - m.aakcast.com
  1. 「會員」係指向網站提供含個人資料在內的資訊以註冊會員的使用者,意即使用註冊會員時設定的ID自由連結網站以持續獲取網站資訊或連續使用網站服務的使用者。
  2. 「商品等」係指公司透過網站向會員銷售的商品或優惠券。
  3. 「ID」係指為了會員的識別與使用服務,由會員設定並經公司核准註冊的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4. 「密碼(Password))」係指為確認會員的同一性,保護會員的權益與隱私,由會員自行設定並登錄於網站的字母與數字組合。
  5. 「紅利」係指在購買商品等或使用網站提供的服務時,可代替現金使用的網站專用虛擬貨幣。
  6. 「優惠券」係指在購買商品等或使用網站提供的服務時,可依上頭標示之金額或比例獲得折價的優惠券(線上或實體)。

第三條(條款等的標明、說明及修訂)

  1. 公司於會員容易查看的網站首頁登載本條款內容、公司商號、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定代表姓名、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聯繫方式(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等,惟,會員須透過鏈接頁面方可查看條款的具體內容。
  2. 公司可在不違反《電子商務等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限制等相關法律》、《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名法》、《資訊通訊網使用促進等相關法律》、《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的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3. 公司修訂條款時,須自生效日前七天(惟,修改內容對會員不利時為三十天)至前一天,連同現行條款於網站首頁標明生效日期及修訂理由。
  4. 除了法令特別規定或其他不得已之理由以外,第三項所述變更條款不追溯既往。
  5. 根據第三項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後,會員若未明確表示拒絕,即視為同意修訂後的條款。
  6. 公司可針對所提供之服務中的個別服務設置特別條款及使用條件,會員於首次使用個別服務時,須先完成個別服務所適用之特別條款的同意程序,此時,個別服務的服務條款將優先於本條款。
  7. 本條款未涉及之事宜,將按照《電子商務等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等相關法令規定與一般商業慣例執行。

第四條(服務契約之成立)

  1. 欲註冊會員之年滿十四歲使用者(以下稱「申請使用者」)同意條款內容,並依公司規定的註冊格式填寫會員資料(會員ID、密碼、姓名、聯繫方式、電子郵件地址、性別、居住地等)以進行會員註冊,公司對此申請予以核准後,服務契約成立。
  2. 符合下列各款情況之申請,公司可拒絕或予以保留。
    1. 姓名與電子郵件地址與已註冊會員相同時。
    2. 非真實姓名或盜用他人名義時。
    3. 於註冊內容中填寫虛假資料或有遺漏、錯誤時。
    4. 註冊會員當天未滿十四歲時。
    5. 申請使用者曾因本條款而喪失會員資格時。惟,喪失會員資格後經三個月,且獲公司同意可重新註冊會員者除外。
    6. 因購買禁止未成年人購買之商品而違反社會法規時。
    7. 以不當用途或營利為目的而使用本服務時。
    8. 無充裕的服務相關設備,或在技術上、業務上出現問題時。
    9. 在違反相關法令及其他諸項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申請或因歸責會員之事由而無法核准時。
    10. 其他被認定為違反本條款、違法或不當申請時,以及公司根據合理判斷認為必要時。
  3. 針對第一項所述之申請,公司可透過專業機構要求進行真實姓名認證及本人認證。
  4. 根據第二項規定,公司拒絕或保留會員註冊申請時,原則上須告知會員。
  5. 服務契約自公司核准通知送達申請使用者之時起成立。
  6. 公司可依公司政策對會員進行等級分類,並細分使用時間、使用次數與服務選單等,依等級限制使用。
  7. 為遵守《電影及錄像振興法》及《青少年保護法》等規定的等級及年齡,公司可限制會員使用或限制等級。

第五條(服務契約之終止)

  1. 會員或公司可根據本條規定解除服務契約(要求註銷會員)。
  2. 會員之解除
    1. 會員可隨時向公司通報解除意願以終止服務契約(要求註銷會員),公司將依照會員註銷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服務契約自會員的解除意願傳達至公司之時起終止。
    3.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之會員(註銷會員)可依本條款規定的會員註冊流程與相關條款重新註冊會員。
      惟,為保護已註冊之帳號資料,可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重新註冊。
    4.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註銷會員)後,即使重新註冊也不得享有會員註冊活動等優惠。
    5.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後,不得享有針對會員的各種活動及政策。
    6.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時,會員應在服務契約終止(註銷會員)前將剩餘的紅利及優惠券使用完畢,隨著服務契約的終止,剩餘的紅利及優惠券將被消除並不予退款。
  3. 公司之解除
    1. 符合下列情況時,公司可解除服務契約。
      1. 被認定為存在第四條第2款所述之拒絕同意服務契約的理由時。
      2. 會員有侵害公司或其他會員及他人權利、名譽、信用及其他正當利益之行為時。
      3. 以轉售為目的,在網站上重覆購買商品等妨害網站交易秩序之行為時。
      4. 會員有違反本條款之其他行為時。
    2. 公司透過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及其他方法表明解除理由以向會員通報解除意願。惟,公司須事前給予該會員對終止理由表達意見之機會。
  4.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服務契約後,會員將失去使用服務的權利,會員的個人資料及記錄等原則上將被刪除。惟,符合下列情況時將視為例外並予以保存。
    1. 根據《電子商務等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下列事項之相關紀錄將於法令規定期限內予以保存。
      1. 契約、取消訂購及解除契約(以下稱「取消訂購等」)相關紀錄。
      2. 付款及供應商品等相關記錄(僅限於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等可識別交易主體之資料)。
    2. 無法使用已購買之商品等時,於可使用期限內保存商品等之使用相關資料。
  5. 根據本條規定終止契約時,已購買之商品等的退款等事宜依公司退款規定處理。
  6. 因終止服務契約而產生的損失由終止服務契約之會員承擔。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限制或停止)

  1. 會員如符合下列情形時,公司可立即限制或停止會員資格。
    1. 註冊或修改會員資料時填寫虛假內容時。
    2. 未按期履行透過網站購買商品等的貨款及其他在使用網站上會員所應負擔的債務時。
    3. 妨礙他人使用網站或盜用他人資料等危害電子商務秩序之行為時。
    4. 利用網站從事法令或本條款所禁止或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5. 因有下列其他行為而危害網站正常經營或妨害網站業務時。
      1. 提出或散布有關網站經營的虛假事實,損害公司名譽或網站可信度時。
      2. 在使用網站的過程中,對員工進行粗暴語言、威脅或淫穢言行等,妨礙網站正常運行時。
      3. 透過網站購買商品等後,無正當理由經常或反覆取消訂單或退貨而妨礙公司業務時。
      4. 即使透過網站購買的商品等沒有特別瑕疵,經常於使用一部分後取消訂單、全部或部分退貨而妨礙公司業務時。
  2. 在公司限制或停止會員資格後,同一行為重覆兩次以上或未於三十日內修正該行為時,公司可根據第五條解除服務契約。

第七條(提供及變更服務)

  1. 在公司業務或技術方面無特別障礙之情況下,原則上全年無休、一天二十四小時提供服務的使用。惟,因定期維護或緊急情況而需隨時維護時,由公司規定的日期與時間除外。維護時間以服務提供頁面之公告為準。
  2. 「公司」執行下列業務。
    1. 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及簽訂購買契約。
    2. 購買契約所簽訂之商品或服務的配送。
  3. 「公司」規定之其他業務。
    1. 當商品或服務斷缺或技術規格變更時,公司可變更依之後契約所即將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內容。此時,標明變更的商品或服務內容及提供日期後,立即公告於當前商品或服務內容登載處。
  4. 「公司」與使用者所簽訂之契約的服務內容因商品等的斷缺或技術規格變更等原因而改變時,將立即透過可聯繫使用者的地址進行通知。
  5. 對於前項內容,「公司」賠償使用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惟,可證明公司非故意或無過失時除外。

第八條(服務使用責任)

除了公司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允許的情況之外,會員不得利用公司服務從事銷售商品的營業行為,尤其是不得透過駭客攻擊、營利廣告、淫穢網站等進行商業行為或非法散布商用S/W等。對於因違反此規定而產生的後果、損失,以及相關機構所採取的法律措施等,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如造成公司損失時,違反者有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九條(停止提供服務)

  1. 當符合下列情況時,公司可停止提供服務。
    1. 當發生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的維護檢查、更換或故障、通訊中斷等情形時。
    2. 《電信事業法》規定之電信業者停止電信服務時。
    3.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況。
  2. 因第一項所述情況暫停提供服務而造成使用者或第三方損失時,「公司」予以賠償。惟,可證明公司非故意或無過失時除外。
  3. 如因國家緊急事態、停電、服務設備障礙或服務使用量暴增等而影響正常的服務使用時,公司可以限制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4. 公司暫停服務時,須在網站首頁上通報暫停服務之事實與理由。

第十條(資訊之提供及廣告之刊登)

  1. 公司可透過公告、電子郵件、信件、SMS與電話等方法向會員提供認為會員在使用服務時所需的各種資訊。惟,除了根據相關法律所提供的交易相關資訊及顧客諮詢等的相關回覆內容之外,會員隨時可以拒絕接收電子郵件等。
  2. 公司可在服務頁面、首頁、電子郵件等刊登服務經營相關廣告。收到刊有廣告之電子郵件的會員可表示拒絕接收意願,公司須向會員提供拒絕接收的方法。

第十一條(會員通知)

  1. 公司可透過會員在註冊時向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地址或SMS等通知會員。
  2. 公司對不特定多數會員進行通知時,可藉由在網站公告欄(客服中心)公布一週以上之方式代替個別通知。惟,對會員本人的交易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將進行個別通知。

第十二條(申請購買)

  1. 「會員」在網站上以下列方法或類似方法申請購買;在使用者申請購買方面,「公司」應以簡單明瞭易的方式提供下列各項內容。
    1. 商品等的搜索及選擇。
    2. 商品使用相關預約資料之輸入。
    3. 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或行動電話號碼)等之輸入。
    4. 各商品條款內容、不可取消的服務、運費及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相關內容之確認。
    5. 同意本條款內容、確認或拒絕上述第三款事項之標示。
    6. 對商品等的購買申請及相關確認或「公司」的確認相關同意。
    7. 支付方法之選擇。
  2. 公司在會員提出購買申請時將向會員發送購買確認通知,購買契約自通知送達之時起成立。
  3. 收到前項所述購買確認通知之會員,如與意願不符時,可在收到購買確認通知後立即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惟,會員在已支付貨款後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時,將按照第二十四條取消訂購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付款方法)

  1. 在網站購買商品等時可選擇下列一項付款方法。惟,根據公司政策可能限制部分付款方法。
    1. 信用卡
    2. 手機支付
    3. 即時轉帳
    4. 無摺存款
    5. 紅利
    6. 公司另行指定的其他支付方法(優惠券、智慧型手機APP等)。
  2. 會員於支付貨款時所輸入的資料及因該資料而產生的責任與損失須由會員全權承擔。

第十四條(紅利)

  1. 紅利為公司所經營的虛擬貨幣,在網站購買商品等時,可用於付款。
  2. 紅利的有效期限自轉換紅利後起十二個月,按月管理有效期限,自獲取當月起,經十二個月後,於當月最後一天自動歸零。惟,因取消購買而重新取得的紅利有效期為自重新取得之日起十二個月;透過其他行銷及促銷活動所獲得的紅利有效期可被另行設定。
  3. 事前針對使用期限另行公告或訂定特別條款的紅利,在獲取後應於該使用期限內使用完畢;若未在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時,將依次歸零。
  4. 紅利應按到期順序進行使用,當過期或服務契約終止後,在已轉換的紅利中,未使用的紅利將歸零。

第十五條(優惠券)

  1. 優惠券可依發行對象、發行途徑、使用對象等進行分類,優惠券的細項分類、折抵金額(折抵率)、使用方法、使用期限及限制事項將標示於優惠券或服務頁面上。優惠券的種類、內容及發放與否可能依公司各網站的政策而異。
  2. 優惠券不可兌現,當超過優惠券上標示的有效期限或服務契約終止後將失效。
  3. 除了公司另行規定之外,不得將優惠券轉讓給他人,亦不得使用於不正當目的或用途。違反時,公司可回收優惠券或停止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商品之使用)

  1. 會員僅能在個別條件上標明的有效期限內獲得企業的服務。若會員無法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服務時,可依公司的退款政策取回特定比例的退款。
  2. 會員有責任確認標明於公司網站上的內容及個別注意事項(使用條件),僅能依標明的使用條件使用購買的商品。

第十七條(商品等的供應)

  1. 公司提供相關資訊讓會員確認商品等的供應流程、進度及商品等的購買支付明細,並說明商品等的取消購買方法及流程。
  2. 公司標明會員所購買商品等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3. 公司與顧客間的商品交貨期、優惠券的提供時間如有個別約定時,將優先於本條款。

第十八條(退款)

當會員申請購買的商品等因斷缺等原因而無法交付或提供時,公司應立即向會員通報該原因;若已提前收取商品等的貨款,須自收到貨款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退款或採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九條(取消訂購等)

  1. 公司的商品等之取消購買及退款相關規定遵守《電子商務等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等相關法令。
  2. 與公司簽訂購買商品等相關契約之會員可在收到購買確認通知之日(收到電子郵件或SMS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取消訂購。
  3. 會員在使用商品等後,若無特別的理由不得要求退款。
  4. 當商品等內容不符合網站所標示之廣告內容或契約內容時,會員可在收到該商品之日起三個月內、知悉或應該知悉該事實之日起三十天內取消訂購。

第二十條(取消訂購等的效果)

  1. 當會員取消購買商品等或要求退款時,公司將按照第十一條(會員通知)規定方法通知該處理結果。
  2. 公司收到會員取消購買之要求後,將在十個工作天內退還已收取的貨款。當公司逾期未向會員退還商品等的貨款時,將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定的延期利率計算與支付延期利息。
  3. 因已使用或消耗部分商品等而造成該商品無法重新販售時,可要求會員支付供應該商品時所支出的費用;若商品可重新販售,可要求會員支付因使用或消耗部分商品時所獲得的利益。
  4. 取消訂購時,由會員承擔所收到之商品等的退還費用。惟,因商品等的內容不符合網站所標示之廣告內容或契約內容而取消訂購時,由公司承擔費用。
  5. 因會員的單純變卦而取消訂購時,由會員承擔處理退款時產生的手續費和其他各項費用。
  6. 本條款及網站使用指南中未規定之其他取消及退款事宜,將按照消費者損失賠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商品等的取消及退款之特殊規則)

因商品退貨而產生的退款,自預約日起兩週前要求退款時將100%退款。
惟,以該付款商品之企業的退款規定為優先,且特價商品除外。

第二十二條(修改個人資料)

  1. 會員可隨時於個人資料管理頁面查閱及修改本人的個人資料。
  2. 當會員註冊會員時填寫的內容出現變動時,應立即修正為最新資料,並透過線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向公司通報該變更事項。
  3. 因未向公司通報第二項的變更事項而產生的損失由該會員全權承擔。

第二十三條(個人資料保護)

  1. 公司為了保護會員的個人資料,遵守《資訊通訊網使用促進及資料保護等相關法律》等相關法令規定。
  2. 公司為了保護會員的個人資料,制定隱私權政策並於服務首頁公布。隱私權政策的具體內容可透過鏈結頁面查看。
  3. 公司根據隱私權政策竭力保護會員的個人資料,指定並公布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以進行管理。
  4. 公司網站(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範圍內)以外的鏈接網站不適用公司的隱私權政策。對於鏈接網站及提供商品等的第三方之個人資料處理相關內容,會員有責任確認該網站及第三方的隱私權政策,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5. 符合下列情況時,公司可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會員的個人資料。
    1. 偵查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時。
    2. 為確認會員是否有違反法令等不當行為時。
    3. 向銷售方或配送業者等提供交易及配送等所需的最低限度會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時。
    4. 在購買成交後履行所需及購買後退貨、換貨、退款及取消等所需時。
    5. 因法律的其他要求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義務)

  1. 公司不得有相關法令與本條款所禁止或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應按照本條款規定致力於持續且穩定地提供商品等。
  2. 為了讓會員安全地使用服務,公司應建立保護會員個人資料(包含信用資料)的安全系統,並公告及遵守隱私權政策。
  3. 當公司以客觀角度判定會員所提出的意見或不滿屬正當時,應透過適當程序立即進行處理。惟,無法立即處理時,應向會員通報該理由及處理期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之ID與密碼相關義務)

  1. 會員有責任管理ID與密碼,因疏於管理而產生的所有民事、刑事責任均由會員自行承擔。
  2. 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與密碼。
  3. 會員若知悉自己的ID與密碼遭盜用或正被第三方使用,應立即通報公司並遵循公司所採取的相應措施。
  4. 因會員未依第三項所述進行通報或未遵循公司措施而產生的一切損失須由會員全權承擔。

第二十六條(會員義務)

  1. 會員應遵守相關法令、本條款規定及使用指南等公司通知事項,不得有妨礙公司業務之其他行為。
  2. 會員於使用服務時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申請或變更服務時填寫虛假內容。
    2. 盜用他人資料。
    3. 未經授權更改網站公布的資料。
    4. 發送或發布公司制定資訊以外的資訊(電腦程式等)。
    5. 侵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6. 損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名譽或妨害業務之行為。
    7. 於公司公開或發布含有猥褻或暴力內容的消息、影像、音頻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之資訊。
    8. 與第三方有償交易會員紅利或將紅利兌現之行為。
    9.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公司規定之行為。
    10. 未經公司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服務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會員之文章)

  1. 會員所撰寫之文章的所有權利及責任均由發布之會員承擔,公司若判定會員發布或登錄的服務內容符合下列情況時,可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刪除,並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1. 誹謗其他會員或第三方,或惡言詆毀他人名譽之內容。
    2. 違背公序良俗之內容。
    3. 判定與犯罪行為相關之內容。
    4. 侵害公司及第三方的著作權等其他權利之內容。
    5. 會員於網站與論壇上發布淫穢內容或鏈接淫穢網站時。
    6. 未經公司事先核准即發布商業廣告、促銷內容時。
    7. 與該商品無關之內容。
    8. 無正當理由發布妨礙本公司營業之內容時。
    9. 其他判定違反相關法令之內容。
  2. 服務契約解除(註銷會員)後,會員所撰寫的文章及回覆等將不會被刪除。因會員資料會在服務契約終止(註銷會員)後被刪除,無法確認是否為作者本人,進而難以編輯或徹底刪除文章。會員如欲刪除所發布之文章,應在解除服務契約前刪除所有文章。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之歸屬及使用限制)

  1. 公司所製作之著作物的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2. 公司僅賦予會員根據公司規定之使用條件使用帳號、ID及內容等的服務相關使用權,未經公司事先同意,會員不得透過複製、傳送、出版、發行、廣播及其他方法,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讓第三方使用在使用公司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資訊。
  3. 當確認會員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紅利及優惠券時,公司可採取回收會員的紅利及優惠券、刪除ID、刑事起訴等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文章之管理)

  1. 當會員的文章內容包含違反《資訊通訊網使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時,權利人可依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要求停止公布及刪除該文章,公司須按照相關法令採取相應措施。
  2. 即使在沒有前項所述之權利人要求的情況下,若有認定為侵權的理由或違反公司政策及相關法律的其他行為,公司可根據相關法律對該文章採取臨時措施等。
  3. 本條所涉及之具體程序在《資訊通訊網使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規定之範圍內,按照公司規定的請求停止發布服務執行。
  • 請求停止發布服務:02-2202-5002

第三十條(公司免責條款)

  1. 公司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提供服務時,免除有關提供服務之責任。
  2. 公司對因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所造成的服務使用障礙不承擔責任。
  3. 公司對會員失去使用服務所期待之收益不承擔責任,對因透過服務獲得之資料所造成的其他損失亦不承擔責任。
  4. 公司對會員刊登之資訊、資料、事實的可信度及準確性等內容不承擔責任。
  5. 會員之間或會員與第三方之間以公司服務為媒介進行交易等時,公司免除責任。
  6. 關於使用免費提供的服務,除了相關法律的特別規定之外,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解決糾紛)

公司將優先處理會員提出的不滿及意見。惟,難以迅速處理時應立即向會員通報該理由與處理期限。

第三十二條(裁判權及準據法)

  1. 本條款的釋義及公司與會員間的紛爭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2. 公司與會員就本條款及使用服務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決定管轄法院。

附則

  1. 本條款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2. 本修訂條款僅適用於生效日期以後簽訂之契約,於此前簽訂之契約適用修訂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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